11月20日,阳信县法院调结了一起意外伤害保险案件。2009年赵某投保交强险,获赠二份意外伤害保险,时隔半年,赵某因意外事故致一级伤残,意外的保险单给出了一份意外的赔偿。
2009年12月21日,阳信县某村的赵某为新购买的摩托车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该保险公司为做宣传,附赠了“关爱卡”和“幸福品味”两份保险单(保费共计150元)。
2010年6月13日,赵某驾驶摩托车外出时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致颅脑外伤,出现重度智能障碍并左侧肢体偏瘫,仅住院期间便花费医疗费15万元。赵某父母在整理赵某物品时发现了保险公司公司赠送的两张保险单,于是急忙找到该保险公司要求他们给于赔偿,但该保险公司拒绝对赵某进行赔偿,无奈之下赵某的父母将该保险公司起诉到了阳信法院。
保险公司应诉后,对赵某投保一事确认无误,对赠送的两份保险单也同意理赔,但须按照双方签订保险合同时约定的伤残级别鉴定标准确定赵某的伤残级别,但保险公司人员明确表示,适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标准进行鉴定,比赵某家人自行委托的鉴定级别要高,赵某能获得更多的赔偿。
承办法官经过调查得知,赵某家人与保险公司之所以协商未果,是因为赵某家人心情焦急,且对保险知识和法律知识缺乏必要了解,对理赔人员的解释进行了错误理解,于是法官对原告方进行了详细的解说和劝。依照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赔偿赵某72040元,解决了赵某医疗费的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