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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1/12/27 0:39:47 点击:3379 |
[案情]2008年8月,朱某进入文思公司从事软件开发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文思公司为朱某办理了社会保险。2010年3月19日,朱某在下班途中遭受机动车交通事故受伤,6月被认定为工伤。12月,朱某和文思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关系。2011年6月,朱某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于2011年8月18日作出仲裁裁决书。朱某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评析]对本案中的焦点,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适用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二种意见认为适用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虽然本案的诉讼阶段在2011年1月1日之后,但是本案工伤时间、工伤认定以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点均在2011年1月1日之前,这三个时间点均不是2011年1月1日起新的工伤保险条例涉及的范围,适用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不影响新的工伤保险条例的施行。
虽然2011年1月1日起新的工伤保险条例比较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更加完善和健全,更有利于对劳动者的保护,使劳动者工伤之后及时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同时也减轻了用人单位的风险负担,但是,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在实施过程中,必然存在新老工伤保险条例的过渡衔接阶段,不能因为新的工伤保险条例的优越而超阶段实施,新老工伤保险条例的过渡衔接阶段也必然存在一些矛盾和冲突,有些矛盾和冲突并非法院的受理范围,比如,对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认定、对工伤等级的认定等等。当前,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尚未制定完成,新老工伤保险条例的过渡衔接阶段的矛盾和冲突应需要关注和统一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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