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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保险交了九年突然被要求退保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2/1/2 23:34:56  点击:3050

  两份保险,一份为期20年已交了10年,另一份10年已交了9年,结果在今年9月,投保人被保险公司告知,必须退保。原因是:投保人今年递交给保险公司的一份补充报告中称他患有先天性的“多囊肾”。

  12月26日,投保人朱先生向政风热线投诉时称,10多年前,他先后在平安保险买了两份保险,一份是2001年买的20年的投资连结险,另一份是2003年买的10年期保险,至今已交了9年保费。其中,2001年购买的投资连结险由于效益不好,2003年时,他曾向保险公司提出退保,但在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劝说下,他更换了另一个险种——“平安鸿祥”,一年交费1万多元,至今已交了10年。

  朱先生称,此前他曾经三次住院,分别是2001年、2003年、2009年,但都是体检性质的,其中2001年和2009年查出他肾脏有小水泡,2003年的体检则是好的。由于当年投保时,有好些朋友和他一起购买了相同的险种,但近年来或早或晚都碰到了“退保”问题,于是,今年9月,朱先生向平安人寿递交了自己肾脏有囊肿的补充说明,谁知,这份材料一交上去,保险公司立刻要求他退保,而且是两份保险都得退。这让朱先生很不理解,为何自己2003年要退保时不让退,现在倒好,20年的交了一半,10年的也交了9年,居然得退保了,而且还得扣除2万多元费用,这让朱先生很郁闷。

  朱先生说,当初平安保险的工作人员帮他办保险时,根本就没有问他有没有疾病之类的问题,而且他的这种病是先天性的,在平安保险的保单上也没有明确提出先天性的疾病不能参保,况且就算他不能参保,为什么到10年后的今天才发现,才要求他退保?

  当天下午,政风热线记者赶到中国平安保险常州中心支公司了解相关情况。

  该公司客服部经理张蕾称,朱先生确实购买了平安公司的两份保险,当初他们公司核保时,核实了签名,确实都是朱先生本人亲笔签字,而且健康告知问卷上也没有告知有任何异常。但今年9月,朱先生交给平安公司一份补充告知,称他投保之前就有“多囊肾”,平安公司遂对朱先生的健康状况进行了评估,并根据他的健康状况作出了“拒保”的决定。

  至于“时隔这么多年才要求其退保”,张经理解释,之前是因为他们公司并不知道朱先生有这个病,朱先生在投保时也没有主动告知,所以朱先生存在骗保嫌疑。对于转保问题,张经理称,是朱先生当时觉得那个险种风险比较大,不愿意保留,若要退保,则按照合同来退;若转保,公司也得上报保监会,经保监会批准才行,并不是他们公司单独操作的。

  那么,“多囊肾”究竟是何疾病,为何会被拒保?保险公司在核保上是否存在问题呢?

  该公司二核部经理陈艳芳称,多囊肾是一种家族遗传疾病,是肾脏发生多个囊肿,会侵害到正常的肾脏组织,使得肾脏发生病变,严重的话会引发尿毒症。陈经理明确指出,先天性疾病列入拒保范畴。但是,在保险合同上,她并没有找到相应的条款,对此,她答复,在保险合同上不可能把每种疾病都罗列清楚,在一开始投保时的健康告知问卷上有明确规定,先天性疾病不能参保。对于记者提出的“何不事先对客户进行一下体检”的问题,陈经理称,如果一开始客户说自己没有什么病,保险公司就不会再进行体检了,这是建立在诚信基础上的。

  对于这一答复,朱先生很是生气,要求把当时为他办理保险的那位工作人员找来对质,说明10年前办保险时的状况。但客服部张经理说,那位工作人员已经离职快10年了,而且现在她也不愿意来当面对质,只是在电话里表示她在为朱先生办理保险时,有问过朱先生的健康状况,是朱先生没有如实回答,她不存在失职行为。

  在这起纠纷中,究竟是消费者骗保,还是保险公司耍赖,看来得请“法官”来做娘舅了。各执己见的双方也都表示,如果实在协调不成,就只能走法律途径解决了。

  方辰 一芳 朱宇迪

  点评

  朱先生与平安保险公司之间的纠纷系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根据《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率费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同时《保险法》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纠纷中,朱先生患有先天性疾病,在投保时未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该事实,保险公司依法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但从整个案情资料显示,朱先生并非故意隐瞒事实,而是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该保险合同履行期限也较长,且在保险期限内并未发生保险事故,故朱先生在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况下,可以要求保险公司退还缴纳的保险费。而作为人身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应当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因为只有在履行了法定义务的前提下,自身的合法权益才有可能得到维护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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