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曾为上海某家用电器有限公司雇员的杨阳 (化名),享有公司投保的团体退休金投资连结保险,由于与公司产生过节,离职时没有拿到保单原件。日前,静安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给付杨阳保险金9820.20元,一审维护了退休人员杨阳的合法权益。
团体退休金投资连结保险是在2001年5月投保的。相关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之后退休的,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选择的下列方式之一给付‘退休金’:选择一次性领取方式的,本公司按照其个人账户的累积金额一次性给付,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杨阳在达到退休年龄后申请理赔,因未能提供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公司未予理赔。
杨阳向保险公司陈述,因与家电公司有纠纷,家电公司没有将保单原件交付给自己,但保险公司却以合同约定应提交保单为由拒付保险金,杨阳遂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给付退休投资保险金9820.20元。杨阳还向法院提供了保险合同等多份证据,证明自己曾为家电公司的雇员。
法庭上保险公司辩称,认为保险条款中约定被保险人领取退休金或离职保险金必须提供保险单或其他必须凭证,若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遗失的话,可以要求投保单位出具相关证明。而杨阳没有提供保险单的原件或投保单位相关证明,故保险公司无法支付投资保险金。针对杨阳提供的多份证据,保险公司认为不能证明相关的事实,坚持辩称的主张。
根据涉案双方所提供的证据,法院确认杨阳是本案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据此杨阳有权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判决由该保险公司支付杨阳保险金。
□记者 姚克勤 通讯员 李鸿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