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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代理案例分析: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2/1/7 0:08:53  点击:2796

货运代理案例分析:承运人没有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的资质而承担连带责任

上诉人(原审被告):威海威东航运有限公司(威东航运)

上诉人(原审被告):HS物流株式会社(HS会社)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亚光纺织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山东亚光)

原审被告:青岛华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华欣国贸)

HS会社与宁泰华欣曾签订《合作协议及授权委托书》,约定:宁泰华欣为HS会社在中国的代理,HS会社授权宁泰华欣代其在中国签发HS会社的HOUSE提单。

山东亚光按照贸易合同买方的指示,分六次将出口货物交与宁泰华欣出运。该六票货物均由宁泰华欣作为代理人签发HS会社的HOUSE提单,宁泰华欣交予威东航运实际承运。其中,前四票货物的运输业务履行完毕如期收回货款。后两票货物的具体情况如下:

宁泰华欣接受委托后,向威东航运办理租船订舱手续。威东航运将货物分别装于“香雪兰”轮O514E、O515E航次承运,并分别于缮制了两份记名电放MASTER提单副本。两提单的托运人均为山东亚光,通知人、收货人均为HS会社;装港为中国青岛,卸港为韩国仁川。

就上述两票货物的海上运输,HS会社亦分别缮制了两份HOUSE提单,两提单的托运人均为山东亚光,收货人凭韩国KOOKMIN银行指示,通知人为SANG MI国际株式会社,装港为中国青岛,卸港为韩国仁川。但HS会社均未将提单交给山东亚光。

上述两票货物抵达韩国仁川港 “联和保税仓库”。华欣国贸就两票货物分别向威东航运发出《电放保函》,请威东航运将以上货物直接电放给HS会社。两票货物的货款共计34627.50美元,山东亚光至今没有收回。

青岛海事法院认为:若HS会社向山东亚光签发其HOUSE提单,则HS会社应为该HOUSE提单项下货物的无船承运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HS会社未在我国交通部登记提单,也未交纳保证金,无权从事无船承运业务。

威东航运缮制了涉案的两份电放MASTER提单副本且从事了对涉案货物实际运输,则威东航运为涉案货物的实际承运人。其违反合同约定接受华欣国贸的保函并将货物释放,直接导致了山东亚光两票货物的灭失,造成山东亚光货物损失34627.50美元。对此,威东航运应承担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宁泰华欣明知HS会社不具有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以及无船承运人业务的资质,仍为其代理货运业务,违反了中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当与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判决:威东航运偿付山东亚光的货物损失34627.50美元及利息;华欣国贸、HS会社、宁泰华欣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威东航运和HS会社不服原审判决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HS会社未按照《海运条例》规定办理提单登记、交纳保证金,不具备在中国从事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的资质。山东亚光将涉案货物交与HS会社在中国的代理宁泰华欣出运,HS会社是威东航运副本提单中的收货人和通知人,且在目的港从威东航运处提取了货物。上述事实可以证明,HS会社与山东亚光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成立,HS会社为涉案货物的承运人。HS会社在目的港取得并掌管货物后至今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货物的下落,与山东华光的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应当对山东华光承担赔偿责任。宁泰华欣作为从事运输代理的企业,应当知道HS会社从事的经营行为违法,且应当知道HS会社未缴纳可用于承担民事责任的保证金,仍为其代理货运业务,其代理行为违法且与山东亚光的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依照《民法通则》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与被代理人HS会社负连带责任。

威东航运就涉案货物未签发正本提单。副本提单上记载的内容不能证实山东亚光与威东航运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威东航运接受HS会社的代理人宁泰华欣的委托,实际从事了涉案货物的运输,是涉案货物的实际承运人。山东亚光与威东航运之间未建立运输合同关系,山东亚光无权要求威东航运承担违约责任。威东航运将货物运至目的港后交与收货人HS会社,其行为没有过错,对山东亚光亦不存在侵权行为。二审判决HS会社偿付山东亚光货物损失34627.50美元和利息,宁泰华欣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山东亚光对威东航运、华欣国际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述:

从本案可见,青岛海事法院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都认为,如果境外的无船承运人没有按照《海运条例》规定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不具备在中国从事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的资质,则他们的中国代理人也应当就该承运人对货主的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我国的货运代理企业在代理境外无船承运人时,应当首先确认该无船承运人已经按照《海运条例》规定办理了提单登记,并交纳了保证金。否则,我国的货运代理人就要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我国有的法院则持不同的观点。如上海海事法院在同类案件的判决里认为,承运人的代理人没有参与无单放货,尽管是明知承运人在中国没有取得合法的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的资格,仍然不需对承运人无单放货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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