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大娘坐公交车摔骨折了,在公交公司赔偿她的损失后,李大娘又转而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理赔。李大娘能获得双份赔偿吗?1月17日,市法院法官给出了答案:可以。
公交乘客
受伤要双份赔偿
2010年7月4日16时许,李大娘乘坐125路公交车时因急刹车造成骨折,被送至沈阳市骨科医院治疗。皇姑区法院于2011年3月10日判决沈阳沈鑫巴士有限公司赔偿李大娘医疗费等损失18091元。
李大娘在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处投保了老年人公交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一年,保险费10元。在保险期内如发生意外身故、意外残疾、烧伤残疾,保险金额为10万元;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3万元。现李大娘依据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上述各项损失共计18091元,并于2011年6月17日起诉至沈河区法院。
保险公司
重复赔偿不公平
保险公司辩称:李大娘要求赔偿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已经得到赔偿,不应再进行赔偿。而且,允许被保险人医疗费用重复报销或在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全部补偿后仍然取得保险赔付,会产生因伤获利的客观结果,显失公平。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条款也有明确约定:“若被保险人按政府的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或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医疗保险机构、其他保险公司、所在单位取得任何医疗费用补偿,本公司仅对被保险人未受补偿的剩余部分医疗费用进行赔付。”
法院判决
赔双份有法可依
法院认为,李大娘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老年人公交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双方保险合同关系成立并合法有效。李大娘乘车受伤后,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理赔。
保险公司提出误工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医疗辅助器具费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不在赔偿范围内。因保险公司送达给李大娘的保险凭证载明,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赔付范围为:治疗过程中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李大娘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均为治疗过程中支出的合理费用,对保险公司提出的上述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沈河区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付李大娘保险费用18091元。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市法院于近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解读
保险免责条款要事先讲清楚
市法院民五庭一位法官告诉记者,根据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即李大娘从侵权行为人(公交公司)处获得赔偿后,依然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条款中约定若被保险人从其他渠道取得医疗费用补偿,保险公司仅赔付未受补偿的剩余部分医疗费用。上述条款属减轻或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送达给李大娘的保险凭证中没有此项条款,保险公司又未能举证证明曾对此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故该条款对李大娘不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