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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烧伤保险拒赔 法院作有利被保险人解释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2/1/21 15:58:07  点击:2672
 

  案情简介王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意外烧伤保险金为70万元,头部烧伤面积占体表皮肤面积满5%不足8%的,保险公司应当赔偿75%”。保险期内,王某家中发生爆炸,造成王某四肢和头面部烧伤。其中,王某头部烧伤面积达到头部体表总面积的5.42%。事发后,就四肢烧伤部分,保险公司与王某达成协议,并已经给付了王某35万元保险金。就头面部烧伤部分,保险公司则认为,虽然王某头部烧伤面积达到头部体表面积的5.42%,但是合同中约定的占体表皮肤面积满5%不足8%”,是指占全身体表面积的百分比,而王某头部烧伤面积仅占全身体表面积的0.33%,所以不符合理赔条件。王某指出:其曾向该保险公司的客服人员进行咨询,得到的回答是头部烧伤占体表皮肤面积指占头部体表总面积,而非全身体表总面积。保险公司则又表示:客服人员答复前没有询问过公司有关部门,也没有得到解释合同条款的授权,所以客服人员的回答无法律效力。双方争执不下,于是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赔偿70万元的75%,鉴于保险公司已经就四肢烧伤赔偿了35万元,而赔偿总额不能超过投保时约定的70万元,所以现在就头部烧伤保险公司还应当赔偿3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合同中的头部烧伤占体表面积的比例,是指占全身表面积的比例,而王某头部烧伤面积占全身总面积的比例为0.33%,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理赔条件,所以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头部烧伤占体表皮肤面积的比例,王某解释为占头部体表面积的比例,而保险公司则解释为占全身体表面积的比例,两种解释均存在合理性。

  但是按照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对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如果按照通常理解会出现两种以上解释的,则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判决撤销原判,改判由保险公司赔偿王某35万元。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头部烧伤占体表皮肤面积的比例,究竟应解释为占头部体表面积的比例,还是占全身体表面积的比例。法官见解我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本案中王某和保险公司对合同约定的头部烧伤占体表皮肤面积的比例存在不同的解释,而且这两种解释按照社会一般观念判断,都存在一定的合理性。所以法院适用《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采纳了王某的意见,认可体表皮肤面积指的是头部体表皮肤面积,而非全身体表皮肤面积,据此判决王某胜诉。

  此外,法官建议保险公司在拟定格式条款的时候,一方面要合理考虑被保险人的利益,自觉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设计条款;另一方面也要对条款中的一些专业术语作出明确界定,并向投保人进行提示说明,避免因理解分歧而产生纠纷。同时也建议投保人在投保时对合同中涉及赔偿范围、免责范围、保险金计算方式等条款进行重点阅读了解,有不明确的地方及时向保险公司询问,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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