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
工伤赔偿
职业病赔偿
工伤认定
更多
更多
更多
·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只需... 点击:25087
·广州新邦物流与阳光财险保... 点击:19536
·珠海某公司与广东人保雇主... 点击:19394
·湖南民工PK特大国企 一... 点击:18795
·深圳鹏都兴与广州城市之星... 点击:18581
·一起货物运输保险索赔争议... 点击:17922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 点击:17368
·广东人保诉深圳金秀海上货... 点击:16632
·赵颐田与人保财险西安市新... 点击:15838
 
职业病赔偿 当前位置:首页工伤保险 → 职业病赔偿
下班受伤认定为工伤 法院:记日工提前下班于理不合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2/1/21 18:24:37  点击:2519
 

三峡传媒网讯(记者 冯浪涛 通讯员 汪奇权)以记日工的农民工在下班途中因车祸受伤,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在劳动部门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后,用人单位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交证据。当农民工被认定为工伤后,用人单位却以农民工提前下班、发生交通事故时不是在下班中为由,告上了法院。

法院认为,农民工是记日工,提前下班于理不合,且有证人证实系下班途中受伤,况用人单位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证据。因此,用人单位主张农民工系提前下班的事实不予采信.

下班途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

承建了万州某处工程的重庆市某建筑有限公司(后称建筑公司),将其水电安装工程承包给谭先生,而谭先生没有用工主体资格。

20103月,家住万州区茅谷村的杨先生经谭先生雇请,到建筑公司承建的工地从事水电安装工作,工资为每天100元。杨先生没有与建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2010814日下午630分,杨先生回家途中,在合巴路142号路段,被王师傅驾驶的摩托车撞伤。经万州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王师傅负事故全部责任,杨先生不负事故责任。

杨先生于当日被送到万州区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该院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右侧颞部头皮血肿。

2011412日,杨先生向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后,于201154日向建筑公司发出了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建筑公司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交证据。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除审查了杨先生提交的张先生、向先生等五人的证言、万州区茅谷村的书面证明外,还调查了谭先生、牟先生。张先生、向先生等五人均证实杨先生在建筑公司从事水电安装工作,下班时间为每天下午5点半;2010814日杨先生系下班回家途中被摩托车撞伤。

杨先生述称:"我在建筑公司处一直上班是事实。没有签订明确的劳动合同,也不是计件工资,而是计日工资,做的是水电工。事发时下班时间不是3点多钟,而是5点多钟。"

杨先生是否系下班途中受伤,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

区法院认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杨先生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向建筑公司发出了举证通知书,建筑公司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证据;杨先生提交的证人证言均反映杨先生系下班途中受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时证人也反映杨先生系下班途中受伤。

建筑公司提交的证人证言证明杨先生在下午3点多钟下班,但杨先生做的是100元一天的记日工,一个人提前下班于理不合,且证人张先生、向先生等五人均证实杨先生系下班途中受伤。

因此,建筑公司主张杨先生在20108143点多钟下班的事实法院不予采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杨先生系下班途中受伤,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页面功能: 【字体:  】 【打印】 【关闭】 【顶部


上一篇: 农民工未办社保 可先办工伤保险
下一篇: 出国务工遭遇工伤无处求证
·友情链接
保赔网 中国保监会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律师网 盈科律师事务所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保险律师 上海保险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保险理赔
保险索赔 工伤律师 货运物流律师 广州保险索赔 保险理赔律师 车险理赔 广州保险理赔 广东保险理赔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保险专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关于我们 | 电子地图 | 投诉建议 | 网站导航 | 免责声明
版权所有 © 广东保险律师网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穗路263号双城国际大厦东塔14楼   技术支持:广州网站制作安全联盟
电话:020-28912808 手机:13826203456 QQ:919203665 邮箱:13826203456@139.com 粤ICP备110268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