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张某经中南大学湘雅医院确诊患有非霍奇金淋巴瘤、病毒性肝炎。张某根据与某保险公司安乡办事处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重大病病保险条款的约定,申请赔付保险金3万元,保险公司认为张某未如实履行告知有过诊断病史的情况,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保险责任。张某遂向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保险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并足额赔付保险金。
2009年5月,张某与保险公司安乡办事处签订了一份人身保险合同,主险是终身寿险;附加险为重大疾病险,保险金3万元。合同签订时,保险公司业务员未询问张某身体健康状况方面的问题。2010年3月,张某经诊断患重病,于2010年4月书面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被告未给付。2010年5月,保险公司收取了张某第二年的保费。2010年6月,保险公司对张某作出了拒付理赔金和解除保险合同的处理意见,并将2年的保费退还至张某的银行卡上。
安乡法院认为,保险人只有履行了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的义务,并行使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权利,投保人才负有如实告知义务,即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是在保险人提出询问的前提下产生的。如果保险人放弃询问权利,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免除。本案保险公司与张某签订合同时,未询问张某的健康状况,张某的告知义务已免除,因此,保险公司解除合同、拒绝理赔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遂判决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给付张某保险金3万元。
(作者单位: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