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羽馨 通讯员 朱含瑜)停在小区地下停车场内的汽车被盗,业主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先行赔偿后,又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日前,苏州吴中区法院经审理后予以驳回。
万某是某小区业主,他将汽车停放在小区租赁的地下停车场内。一天,他上班取车时,发现车子被盗。因为投保了车辆损失综合险、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等保险,失窃事件又在保险期内,遂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保险公司认为物业有责任赔偿。物业称通过监控录像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直奔失窃车辆,对车库地形熟悉,整个作案过程仅一分钟,没有留下任何作案痕迹。案发前十分钟保安两次巡查了地下车库均无异常。保险公司在将8万元的保险金赔偿给了万某后,以取得代位求偿权为由,对物业提起诉讼。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作为物业服务公司,被告所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注意、警戒、防范义务,原告以被告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对万某车辆失窃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不成立,其据此代为行使保险求偿权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点评:
保险代位权是指因第三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在赔偿金额的范围内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其行使保险代位权的前提是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享有赔偿请求权。本案中,物业公司的安全义务是一种行为义务,而非结果义务,其并不能杜绝盗窃行为的发生,只能降低此种风险。因此,保险公司在没有证据证明物业公司没有履行职责的情况下,无法要求物业公司承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