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
工伤赔偿
职业病赔偿
工伤认定
更多
更多
更多
·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只需... 点击:25095
·广州新邦物流与阳光财险保... 点击:19543
·珠海某公司与广东人保雇主... 点击:19405
·湖南民工PK特大国企 一... 点击:18804
·深圳鹏都兴与广州城市之星... 点击:18590
·一起货物运输保险索赔争议... 点击:17928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 点击:17378
·广东人保诉深圳金秀海上货... 点击:16641
·赵颐田与人保财险西安市新... 点击:15844
 
工伤赔偿 当前位置:首页工伤保险 → 工伤赔偿
职工猝死食堂公司拒定工伤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2/2/25 16:04:39  点击:2573

  案例

  2010510,在某公司生产车间负责杂工工作的麦某,像往常一样,早上8点左右回公司打考勤卡,随后来到公司二楼食堂吃早餐,麦某在用餐时突然晕倒,随即被送往医院抢救,当日1050分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医院诊断,麦某的死亡原因为心跳呼吸骤停、蛛网膜下腔出血。

  麦某的儿子麦先生在办完父亲的后事后,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于20101126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麦父突发疾病死亡视同为工伤。

  该公司不服该认定书,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起行政复议,该局于20113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决定维持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麦某公司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公司认为麦某是利用工作时间吃早饭,公司食堂不是其工作岗位,工伤决定认定麦父在工作岗位上是错误的。

  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麦某是在上班时间之内,在公司食堂进食早餐的过程中突发疾病,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实有诸多证据证实,因此,足以认定为工伤。

  法院宣判后,该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中院。中院审理后认定,麦某突发疾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是发生在公司饭堂进餐时,属于规定中工作岗位的范畴。据此,驳回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刘倩)

页面功能: 【字体:  】 【打印】 【关闭】 【顶部


上一篇: 农民工未办社保 可先办工伤保险
下一篇: 申请工伤认定是单位义务
·友情链接
保赔网 中国保监会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律师网 盈科律师事务所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保险律师 上海保险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保险理赔
保险索赔 工伤律师 货运物流律师 广州保险索赔 保险理赔律师 车险理赔 广州保险理赔 广东保险理赔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保险专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关于我们 | 电子地图 | 投诉建议 | 网站导航 | 免责声明
版权所有 © 广东保险律师网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穗路263号双城国际大厦东塔14楼   技术支持:广州网站制作安全联盟
电话:020-28912808 手机:13826203456 QQ:919203665 邮箱:13826203456@139.com 粤ICP备110268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