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李攀 记者 钱朱建报道 本案主要涉及海上货物运输中的火灾免责问题。在集装箱运输条件下,只要火灾发生于承运人责任期间,即使不是发生在船舶之上或海上航行过程中,承运人仍可以享受免责。收货人、提单持有人请求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必须证明承运人本人对火灾的发生有过错。
【案情简介】货物在仓库被烧引争议2004年8月,浙江惠隆对外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惠隆公司)与印度ALAQSA公司建立贸易合同关系,惠隆公司开具的发票显示销售的货物名称为漂白的桑蚕丝机织物,总计8箱,净重412.8kg,CIF加尔各答价1.3万余美元。惠隆公司把上述货物委托给上海瀚航集运有限公司(简称瀚航公司)承运。2004年11月,瀚航公司从其在加尔各答港的代理处得知,堆存涉案货物的码头仓库发生火灾,殃及集装箱堆场,涉案货物被全部烧毁。2005年4月,惠隆公司收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简称人保浙江分公司)涉案货物赔款1.5万余美元后签署收据和权益转让书。事后,人保浙江分公司向瀚航公司要求代位求偿。但法院一审和二审认为,人保浙江分公司并无证据证明火灾是瀚航公司本人过失造成,因此瀚航公司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精案评析】无船承运人也有权免责本案主要涉及海上货物运输中发生的火灾的免责问题,火灾免责是海商法上一项古老的制度。但在现代集装箱运输条件下仍有一些问题值得进一步辨析和研究。本案中,原告人保浙江分公司认为,海商法规定的承运人对火灾产生的货物损坏免责是指对“海上”航行过程中发生的火灾免责,涉案货物灭失发生在码头仓库,并非“海上”特有风险,所以不能享受免责。但随着集装箱运输的发展,海上货物运输的风险不再必然与海上航程相联系。法院认为,只要火灾发生于承运人责任期间,即使不是发生在船舶之上或海上航行过程中,承运人仍可以享受免责。此外,法院还明确了,只要构成海商法上的承运人,即使是无船承运人,也有权享受火灾免责。只要没有证据证明承运人对火灾有过错,承运人便有权主张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