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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高保低赔”遇红灯 保险新规呼之欲出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2/3/2 23:25:59  点击:3247

  “无责免赔”、“高保低赔”、指定维修等一系列保险行业的霸王条款将有望被废止。继前日保监会发布《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后,有消息称《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也有望于3月15日之前正式出台,据业内人士预计,真正开始实施将在今年第四季度。

  “无责不赔”或将被废止

  【案例回放】

  去年6月,王女士开车与一辆天津大发相撞,自己的车定损为9800元,而对方的车定损才700元。经过交警认定,自己无责,对方全责。但对方的车只投保了交强险,除了交强险赔付2000元限额之后,王女士修车剩余损失的部分只能由对方自掏腰包。

  【业内说法】

  在现行的车险条款中,多数保险公司明确规定“按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确定赔偿比例,被直指“无责不赔”。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分析,车损险承保的是事故中产生的车辆损失。从理论分析,在足额投保的前提下,出险后保险公司应该全额赔付,和责任没有必然联系。

  【新规解读】

  新规“取消关于依据事故责任比例承担保险责任的内容”,同时又规定,因第三方对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再行使代位求偿的权利。新规修订,则对车主带来利好。届时,无论有无责任,车主都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

  “高保低赔”变“实保实赔”

  【案例回放】

  孙先生2010年初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花了5万元买入一辆五成新的帕萨特,但保险公司根据该车型的市场价格18万元要求孙先生进行投保。孙先生半年后发生车祸,维修费需要3万元,保险公司却告知只能按当初孙先生买入车价进行理赔,最多只能赔2.5万元。

  【业内说法】

  事实上,根据现行车险条款规定:无论车辆新旧,车损险是按照“新车购置价”来确定保险金额的,而实际赔付时,部分损失按照“新车购置价”基础的修复方式赔偿,而全部损失按照“车辆实际价值”赔偿。也就是所谓的“高保低赔”,被视为侵害了被保险人的利益。

  【新规解读】

  车险新规出台后,“高保低赔”将变为“实保实赔”。根据相关规定,车损险足额保险额按车辆实际价值认定,实际赔付最高限额也为车辆实际价值。这就意味着赔偿方式变为实保实赔。此外,新规删除了十余条免责条款,简化索赔资料,优化了条款条例。

  不得限定客户选择维修单位

  【案例回放】

  李先生的爱车去年出过一次险,报案后,理赔员到现场拍照核损。李先生是附近一汽修厂的老主顾,便打算仍去那里修车,可理赔员说,最好到保险公司指定的修理厂去维修,由他们统一跟修理厂结算维修费,不然就要在保险公司出具的温馨提示上签字,明确写明“车主自找修理厂”。

  【业内说法】

  在保险实务操作中,保险公司一般会在客户出险后指定其到某一个地方的修理厂进行修理,而如果车主自己选择修理厂或到4S店进行修理,而在这种情况下若是修理费用上产生差价,如果车主没有购买指定修理厂特约险(或称4S店专修险),那意味着差价要车主自己承担。

  【新规解读】

  根据新规,保险公司应确保客户自由选择维修单位的权利,不得强制指定或变相强制指定车辆维修单位。要监督维修单位使用经有关部门认证企业生产、符合原厂技术规范和配件性能标准、质量合格的配件进行维修,协助客户跟踪维修质量与进度。同时,公司还应制订报核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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