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5日,杜女士与平安人寿保险签订了《人身保险合同》,其中投保主险“智盈人生”、附加寿险“智盈重疾”、附加一年险“附加意外”、“意外医疗”、“住院日额”。合同生效后,杜女士于2009年6月因病住院,平安人寿当时按照合同约定,理赔“住院日额”1050元。然而,次年3月,杜女士身患重疾,向平安人寿索赔时遭到拒绝。
杜女士感到奇怪:第一次产生小额住院费用时,保险公司给予理赔,产生大额住院费用时,为何就拒绝理赔呢?在其后的半年时间里,杜女士反复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均遭到拒绝。
无奈之下,杜女士将平安人寿保险诉至城关区人民法院。杜女士称,因病住院后保险公司应该依照保险合同予以理赔,但遭到拒绝,请求判令支付赔偿金共计59000元。平安人寿保险公司辩称,拒绝理赔是由于杜女士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在案件审理中已查明造成该问题的原因不在原告。
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最终自愿达成协议:被告平安人寿公司甘肃分公司给付原告杜女士赔偿款54500元(含住院日额4500元),于2012年2月29日之前一次性付清,保险合同终止。案件受理费687.5元,由被告负担。
原告杜女士的代理律师杨子明表示:保险公司不顾曾在数月前理赔的事实,解除合同拒绝理赔,违反了《保险法》多项条款。在庭审现场,杨子明向记者展示厚达70余页的《保险合同书》。他说:一般情况下,普通人面对这么厚的一本合同,根本无法分辨其中的对错。这种信息的不对称,导致很多投保人最终无法得到理赔。(记者 伏润之 洪文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