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一方拒绝支付可不承担
法制网讯 记者 郭宏鹏 黄辉 通讯员 周清惠 【案情简介】 原告罗静与被告刘洋于2000年1月相识,2002年2月登记结婚,2003年6月生育一女儿刘清。双方于2005年6月向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购买“鸿福”(分红综合险)两全保险2份,投保人为罗静,被保险人为女儿刘清,缴费期限20年,每年缴费2200余元。婚后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08年5月双方开始分居。2011年9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刘洋表示同意离婚,女儿随原告生活,但双方就为女儿投保的保险在离婚后每年的保险费用负担问题协商不成,原告认为应由双方共同负担,被告则不愿再负担。
【法院裁判】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应准予双方离婚;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负担保险费用的问题,由于该商业保险并非子女的生活必需品,父母为子女购买该类保险是一种单方面的赠与行为,投保人分20年每年要履行一次赠与义务,即缴纳保险费,但在每年实际缴纳保险费之前,均可以撤销该赠与,现被告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缴纳保险费,法院不宜强制判令被告负担保险费用。故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对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承担保险费用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
【法官说法】 目前的商业人寿保险,通常都具有储蓄或投资性质,有些父母会根据自身的经济情况为自己的孩子购买这类保险,其目的是为减少父母日后可能会出现的经济负担或改善孩子日后的经济状况,但这类保险不是每个孩子都需要或必须要购买的,也就是说不是孩子生活所必需具备的消费。父母根据自己的意愿为孩子购买此类保险,应视为父母的一种单方面赠与,这种赠与是出于自愿,而不是一种强制的义务。同时因为人寿保险缴费的数额大,保障的时间长,通常父母会选择分期逐年缴纳保险费用,但父母的经济情况和生活状况也不是一成不变的,父母根据保险合同每年为子女缴纳一次保险费,也就是每年要履行一次赠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所以父母在每年实际缴纳保险费之前,不愿意继续缴纳保险费,均可以撤销赠与。当然,对于实际已经缴纳的保费则因为经已交付,财产的权利发生了转移而不可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