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付意外伤害保险金
男子程先生不慎摔了一跤,次日不幸身亡。当妻子拿着丈夫生前购买的3份意外伤害保单,找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却以程先生的死亡不属于意外事故为由拒绝理赔。
8日,记者从樊城区法院获悉,法院一审认定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判处保险公司全额支付投保受益人应得的11万元保险金。
家门口摔跤不幸身亡
程先生是枣阳人,是一家酿酒厂的代理商。2010年12月2日晚9时许,程先生在家门口不慎摔跤,顿感不适。他并未在意,回家后独自休息。3日凌晨,妻子耿女士呼喊程先生却没有回应。耿女士迅速将丈夫送至枣阳市兴隆中心卫生院抢救,但医务人员施救时发现程先生已死亡。
经公安机关法医鉴定:程先生双眼睑结膜充血,颜面部青紫,口唇、十指发绀,左颞部有直径3.7厘米的皮下血肿,程先生因心脑血管疾病突发意外死亡。
据了解,2010年2月,程先生在一家人寿保险公司襄樊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个人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障计划2份,保障时间为期1年,保险赔偿金额共计5万元;2010年10月16日,程先生又在该保险公司投保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保单为期1年,保险金额为6万元。
在投保期间,程先生意外死亡,作为保险受益人耿女士拿着保单找到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经过一系列审核后,以程先生的死亡不属于意外事故为由,拒绝赔偿。
去年12月23日,耿女士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赔偿11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判全额赔付保险金
庭审中,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辩称,卫生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是不严谨的,无事实依据,不具备出具死亡证明书的资格。保险公司还称,被保人遭受意外伤害后,直接导致身故或残疾,保险公司才会给付赔偿金。在本案中,警方出具的死亡结论,并不意味着死者就是意外死亡。
樊城法院审理认为,程先生在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向程先生签发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双方已形成保险合同关系。保险公司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经公安机关法医鉴定,程先生系因脑外伤导致发生心脑血管疾病意外死亡,故保险公司应当依约对程先生的死亡承担理赔责任。故法院依法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受益人耿某及其子女保险金11万元。
来源:长江商报 作者:通讯员 张春华 彭辉 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