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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每周质量报告]:聚焦车险“新规”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2/3/18 18:55:04  点击:3777

http://news.cntv.cn/china/20120226/110975.shtml

共同打造高质量的生活,欢迎收看《每周质量报告》。去年我们栏目先后多次报道了汽车保险行业中存在的一系列不公平的格式条款,也就是俗称的霸王条款的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就在去年的9月底,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随后的10月底,中国保险协会发布了《机动车辆保险示范条款(征求意见稿)》,分别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那么,监管机构推出了这一系列征求意见的新规,与以往的规定相比有哪些变化,对于广大车主来说有什么影响,又还有哪些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呢?来看今天的记者调查。

目前,中国保险协会正在根据社会各界意见对我国商业车险条款进行修订。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行业工作组提供的修订说明,这次修订体现了理顺产品架构等十个方面的特点。其中,“取消关于依据事故责任比例承担保险责任的内容,车辆损失在车损险项下全额赔偿”的修订内容引人注目,也就是说新条款中“无责不赔”霸王条款被废除了,专家认为,这是最核心,最具有颠覆性的内容。

保险专家 杨波(大学教材《商业保险原理与实务》、《财产保险原理与实务》作者,中国精算师考试中心负责人):如果我们把整个中国的车险市场作为一个大的市场,整体市场来看,不管是保监会,保险行业协会,消费者还是公司,都是主体,我们这样来看的话,它应该是一种从传统的供给角度出发,转变成从消费者需求角度出发,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这一次的修改,我觉得方向应该是值得肯定的。
  
  那么车险条款方向性转变的标志“无责不赔”究竟是怎么回事呢?我们来看一看一年前,广州车主小张的遭遇。明明投了足额的车损险可是当去年春天小张的车子真的被撞坏了,保险公司却不给理赔,因为保险公司说还要先区分所谓的责任。

记者:别人把我的车撞了,我没有责任,对方全责,我可以不可来理赔啊。

平安保险客服人员:对方全责的话,找对方保险公司,跟您自己的保险是没有关系的,先生。

车损险,保的是车辆损失,和责任是没有关系的。但绝大多数保险公司都是采取先区分责任再赔付的违法方式处理的。在江苏南京多年来已经审理了大量这一类案件。结果都是判决车损险“按责任赔付,无责不赔”条款无效。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助理 邢嘉栋:这样的条款,应该说排除了对方的主要的权利,来减轻自己责任,那么这样一种格式条款,法律上应该说是没有效力的。

目前正在修改的《示范条款》中最为引人注目的,正是废除了这一霸王条款。 专家用一个简单的示意图说明了废除“无责不赔”霸王条款后,商业车险中车损险的变化。车损险是一种物质保险,理论上说,只要投了足额车损险,车损险项下的损失应该得到全额赔偿。但目前执行的车损险条款,只对车主在事故中负有责任的情况下,车辆的损失进行赔偿,而且,按事故中的责任比例确定赔偿比例。无责任时不赔偿。《示范条款》将车主无责任的部分也纳入了赔偿范围也就是说购买车损险的消费者有望据此得到合法保障。

专家强调,“无责不赔”条款与现行法律相冲突,《示范条款》在这一点上回归了法治。

与“无责不赔”一样,我国车险另一大霸王条款是高保低赔。 现行条款规定:无论车辆新旧,车损险足额保险金额依据新车购置价认定,实际赔付却最高不得超过车辆的实际价值。也就是所谓的“高保低赔”。

以浙江宁波的周先生为例,从2001年开始直到2009年,8年时间,周定海的车每年的保险费都是按新车购置价14万元全额计价缴付,其中车头部分是以新车价88920元作为保险金额。2009年,这辆车发生车损事故。宁波市价格认定中心对车辆损失作了评估,认定车头部分损失为36000多元。事故结案后,周定海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业务员却告知,车头部分要按折旧来计算赔款,只能赔20896.20元,这和实际修理费相差了近1.6万元。原来保险公司经计算得出,周定海的车在出事故时车头部分实际价值只值20896.2元,所以根据保险条款中,车损事故赔偿不能超过车辆实际价值的规定,只能赔周定海20896.2元。

车主 周定海:法院说多收了我这个保险费,对吧,保险公司退出了多部分保险费给我,你说我出了事了,它退给我,我一年没出事呢,它不是收下了。那我算了一下我8年9年了这个保险它又收我多少钱,它可能退给我吗?

周定海的遭遇事实上是所有车损险投保人的典型代表。好在目前正在完善中的《示范条款》将彻底颠覆“高保低赔”霸王条款,《示范条款》规定车损险足额保险额按车辆实际价值认定,实际赔付最高限额也为车辆实际价值。这意味着,实保实赔。专家指出,这将使消费者免于为永远不能兑现的保额交纳没有任何意义的保费。

中消协从消费者立场出发,也表示了肯定。

中消协法律与理论研究部主任 陈剑:总体上来说,我们觉得这项工作的启动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是有很大的益处的。

社会各界普遍认为,我国商业车险这次修订的启动,是包括商业车险经营理念,盈利模式和消费者消费方式在内的一次方向性转变。而这次转变的开端始于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在媒体不断揭露保险霸王条款的过程中,以云南律师张宏雷,北京律师李滨为代表多名律师质询保监会,要求立即废止无责不赔条款。中国消费者协会、北京律师协会、中国行为法学会等分别发出呼吁,要求保险业监管部门从根本上废止按责任赔付、无责不赔的霸王条款。

在两会上,人大代表周森提出了名为《关于尊重司法权威,废除汽车保险“按责任赔付”条款的建议》,得到司法界,文化界等几十位代表附议,引起全国人大重视,同时,数十位政协委员也提出了要求废除霸王条款的提案。

针对社会各界的呼吁,去年7月,保监会向保监局和财险公司下发通知明确,车险费率将市场化,车险条款也将向以《示范条款》为基础的竞争性条款转变,舆论普遍认为这意味着我国商业车险改革将迈出实质性的一步。

10月19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对外发布《机动车辆保险示范条款(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人大代表 周森:也正在改善正在完善,但是还有很多东西不一定很到位,我相信保险行业的这种态度是很明朗的。

汽车保险业界的专家都认为,这次中国保险协会对外发布的《机动车辆保险示范条款(征求意见稿)》,确实解决了一些保险行业存在的痼疾,比如说按责任赔付、无责不赔以及高保低赔等问题,这些进步无疑是值得肯定的,而且对于维护广大车主权益也会有切实的帮助。但是也有专家指出,在《机动车辆保险示范条款(征求意见稿)》中,还存在有些条款模糊不清、甚至存在自相矛盾的地方,因此还需要进一步地完善。

各界人士在一致肯定这次示范条款修订方向的同时,也建议,不妨抓住这个契机,将保险条款完善的步子迈得更大一些。

保险专家 杨波:条款中基本上都没有一些详细的费率设计的说明,因为无法说,每个保险公司可能都有一些不一样的诉求,所以这个时候可能就会造成在解释上的一些歧义或者说分歧,那么会引发一些纠纷。

安徽淮南车主小张的遭遇从某个侧面印证了专家的分析。

去年8月份的一个早上,小张冒着大雨开车去上班,路上车辆突然熄火。

车主 小张:然后车就泡在水里了,当时熄火以后我就把车,我就没发动,然后叫他们帮我推过去。

由于自己投了足额的车损险,小张之后立即向所投保的平安保险公司报案,平安保险叫小张把车拖到4S店检查,发现发动机缸体破裂,技师认定是由进气口进水导致的,对此小张和保险公司都没有异义。但是保险公司告诉小张,这起事故的绝大部分损失是不赔的。
  
  车主 小张:它们这个免责条款规定,就是发动机因涉水行驶造成的发动机这一块,它们是不赔的,然后于是我就和他们争论,什么叫做涉水,我自己觉得涉水是因为我看到哪里有水,我把车开到水里了,或者是我进入水里以后我进行二次打火了,这可能算是涉水,但是他们给我的定义就是说只要发动机沾水它们就不赔,我对于这一点是非常不理解的,按照他们的说法,那我雨天有不能开车了。

目前,小张仅发动机部份的修理费用已达两万多元。

近些年来,涉水争议是车损险中常见的争议之一,专家认为,产生这种争议的原因之一就是条款含糊其辞的结果。

潘浩:某大型保险公司前核保核赔部负责人,保险实务专家。

保险实务专家 潘浩:沾水就不赔这是在涉水理赔中保险公司最常见的,也是最不合理的一个理由之一。由于我们的车险,由于我们原来的车损险条款对涉水行驶并没有进行清晰地,明确地,严谨地定义,所以保险公司就出于它自身利益的需要,把它片面得扩大为沾水就不赔。
  
  专家指出,这种理解根本不符合条款的本义,但是条款模糊的表达方式导致了保险公司有空子可钻。记者首先查阅了现行的商业车险条款,在保险责任中,现行车险条款写明了暴雨、洪水是主要保险责任范围。但在责任免除条款中写明:保险车辆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属责任免除范围;接着记者又仔细阅读了《示范条款》,在保险责任中,《示范条款》写明了暴雨、洪水等是主要保险责任范围。但在责任免除条款中写明:因涉水行驶或发动机进水后启动导致的发动机损坏,属责任免除范围。虽然《示范条款》一定程度上缩小了免责范围,但并没有解决这一条款自相矛盾模糊不清的问题。

保险实务专家 潘浩:比如说消费者在暴雨中行驶,导致发动机进水,保险公司赔还是不赔?而暴雨恰恰是我们车险条款承保的主要范围之内。但是在实务中,保险公司经常利用自身的专业优势,凭借这一灰色术语,片面做出对自身有利的解释。
  
  专家的担忧并不是凭空想像,记者对保险公司进行了咨询。

平安保险 客服:发动机这个损坏的话,就是说遭受了水淹或者是涉水行驶导致的发动机损坏,车损险这一块是免除了的。

记者:你说的免除就是不赔的意思呗,

平安保险 客服:你可以这样理解。

记者连续咨询了多家保险公司,对这一问题的答复都类似。事实上在保险实务中,这一类的纠纷越来越多。 比如在2011年的6月下旬,浙江杭州突然遭到大雨袭击,导致大量的私家车车辆发动机进水,保险公司就以此为由拒赔,在短短的数日,拒赔的案例就高达上百起。而引人注目的是,这种拒赔与法律规定并不一致。

保险实务专家 潘浩:在大量的司法实践和法院判例中,消费者即使没有购买涉水险,也能获得发动机进水的赔付。比如在2008年上海,一位消费者在暴雨中行驶时,由于道路积水导致发动机损坏,保险公司拒赔,但是法院认为,消费者发动机进水的主要原因是暴雨所导致的,而暴雨是车险条款的责任范围之内,因此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应该予以赔付。
  
  专家认为,消费者、法院和保险公司对涉水赔付的争议根源就在于条款本身的模糊性,而大量的保险赔付争议不仅损害消费者利益,长远看也不利于保险公司的声誉。

保险实务专家 潘浩:制定车险示范条款的时候,必须要加强严谨化、通俗化和明确化的努力,避免以涉水行驶为代表的灰色术语条款成为新的霸王条款。
  
  记者了解到,事实上去年以来,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车险条款的关注度非常之高,人大代表周森,在提出《关于尊重司法权威,废除汽车保险“按责任赔付”条款的建议》之后,在七个月的时间里,接到群众建议和咨询超过了两百条。在对这次条款修订做出充分肯定后,周森认为,条款再好,关键还在于落实。
  
  人大代表 周森:最终是少赔付,把老百姓的利益没有放在第一位。
  
  专家指出,既然承认了无责不赔、高保低赔等违法规定是霸王条款,那么,即便《示范条款》没有正式出台,过渡期内霸王条款也应该先停止使用。

保险实务专家 潘浩:因为车险示范条款的落实尚需时日,但是消费者的权益应该尽快得到保护,车险条款的改革不应该成为保险公司不法行为的借口,更不能成为保险公司不法行为的保护伞。

中国保监会、中国保险协会从去年三月开始至今,将近一年的时间对汽车保险行业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调研,也就一些新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这些举措都在传递一种积极地信号。业内专家指出,监管部门表面上看起来在解决车险合同中的霸王条款问题,但实质上已经在考虑触动保险行业一贯以来的思维模式和经营理念,那就是从保险公司利益凌驾于消费者利益之上的供给模式,向为消费者服务的市场模式的转变。只有解决好这个制约汽车保险行业发展的根本问题,才能维护广大车主的利益,才能促进车险行业健康发展。好,感谢收看《每周质量报告》,下周同一时间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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