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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 当前位置:首页人身保险 → 人寿保险
保险员替客户签名需经追认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2/3/24 0:28:06  点击:3110

 

本报讯(记者温如军)今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下简称“意见稿”),业务员代客户签保单,除投保人追认外,保险合同不生效。意见稿还放宽了免责条款范围。
 据了解,保险法于2009年10月1日修订实施以来,各地人民法院审理保险纠纷案件积累了大量的经验,也遇到了不少复杂、疑难问题。
    代为签名投保人不认合同无效

意见稿在“保险合同代签名的法律后果”中规定,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当亲笔签字(捺手印)或签章。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代投保人签字的,除投保人追认外,保险合同不生效。 保险代理人代为填写保险单证后经投保人签名确认的,代为填写的内容视为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有证据证明保险代理人存在欺诈、胁迫等 情形的除外。
    解读
    客户签名需谨慎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接受法晚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样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投保人的利益,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代客户填单签名的事经常发生。

“在现实情况下,签字、盖章、捺手印都是可以的。这种情况,(今后)除了被追认外,都被认为是无效的。”

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的情况是,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帮一些年龄大的或嫌麻烦的投保人代填保单,最后由投保人签名就行。“这种情况如果出现问题,举证责任在于投保人。也就是投保人要能提供证据证明保险代理人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否则不利后果由投保人承担。”郝演苏说。

但郝演苏提醒投保人,有业务员代填保单的,客户一定要仔细看清楚,别糊里糊涂地就签字。
    其它亮点
    是否履行说明义务保险公司负责举证
    意见稿明确规定,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在保险单等保险凭证上的显著位置以文字或符号等明显标志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免责条款的提示义务。
   但保险人对是否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
   保险法专业律师李记华告诉记者,对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对投保人要提示,要明确说明,并且,保险公司要对做了明确说明负举证责任。这个条款对投保人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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