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员越俎代庖替被保险人在合同上签名,导致保险合同条款无效,受益人还能获得全额赔付吗?昨日,綦江县法院对此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员酿的错由公司买单,由保险公司赔偿受益人应得的全额保险金6万元。
2001年2月21日,綦江县城的余某以其兄弟为被保险人,母亲为受益人,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国寿金色夕阳养老年金保险。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的养老金开始领取前,如果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基本保额的6倍给付身故保险金。签署合同时,保险代理人曾某越俎代庖替被保险人签了名。之后,投保人连续缴纳了4年保险金。
2005年1月2日,被保险人因病身故,余某便找到保险公司索要兄弟的身故保险金,但对方却拒绝理赔,理由是:合同上被保险人的签名不是其本人亲笔签名,该合同无效。由于争执不下,双方为此闹到綦江县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的签名不是本人书写,合同条款无效;但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系委托代理关系,保险代理人在合同上伪造被保险人签名,其法律后果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投保人连续缴纳4年保险费,保险公司仍未发现被保险人的签名不是本人所签,系保险公司未尽到合理审查的义务,由此而给余某造成应得保险利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全额赔偿。 (徐建/华西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