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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起用人单位不服工伤认定行诉案在京审理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2/3/30 0:57:09  点击:2364

  中广网北京3月29日消息(记者孙莹 实习记者王晨)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本周以来,三起用工单位不服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分别在北京朝阳法院、怀柔法院和昌平法院开庭审理。一些用工单位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作出的工伤认定提出质疑,要求撤销裁定。行政机关一一应诉回应。

  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工伤,周末开公司车辆外出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

  2010年6月6日,马某和王某一同外出,下午四点半左右,两人因交通事故死亡。去年9月,社保局认定王某系工伤。王某供职的公司却不服,强调二人并非因公外出、因公死亡。

  原告代理人:2010年6月6日是礼拜天,那么在法定休息日的时候企业、事业和国家机关都是在家休息的,在这种情况下外出联系业务去找谁呢?这是一个常识,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交通支队提供的GPS定位系统表明事故车辆2010年6月6日根本没有到过河北玉田县。

  被告社保局强调,周末、法定假日不是认定工伤的障碍。

  被告代理人:马某当天与王某一起外出联系业务,王某当时是负责公司生产的,结果两个人一起因为交通事故死亡,可以证明王某是随同马某外出联系业务,属于因公外出期间。原告说当天是法定节假日,不能上班,但是你们的指纹记录上记载了6月5号和6号上班人员的名单,请问这些人在干什么,是在公司做私事吗?是做私事还要去打指纹吗?


  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受伤、死亡肯定是工伤,但是用工单位强调劳动者受伤或死亡是因自残、斗殴导致,算不算工伤?

  小朱是某塑料工业公司模具部员工,上班时被派到模具间打扫卫生、整理模具,用手推转门时,玻璃突然破裂,手臂受伤,公司认为他是故意破坏公司财物、自伤自残身体,不应认定为工伤。

  原告代理人:公司并没有要求员工在工作中有个性化的行为,但是员工的行为是不能够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是不能够以破坏公司财物为对价的。我再次强调是受到事故伤害,而不是自己实施事故,而朱某这次受伤是他自己实施握拳击打玻璃的行为,形成了受伤的结果,而不是说他在工作范围内,因事故原因受到伤害的。

  被告社保局却提出,如果用人单位要求自己员工时刻都要保持乐观的心情,每一个动作都要小心谨慎,不能有不良情绪,否则稍有差错,一旦受伤,就要由员工自己买单,肯定不是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的初衷和目的。

  被告代理人:凡是没有证据否定,伤害事件与职工职业活动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在排除其他致害原因之后,应当认定为工伤。

  社保局代理人还认为,即便有因误操作或者动作不当毁坏公司财物的行为,只要是因为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这个行为也不是禁止认定工伤的条件。

  被告代理人:那么换一句话说,这个门敞开着或半开着,他在进出工作区的时候,他用脚踹一下门,这个门有可能就破碎了,那么门玻璃破碎把他扎伤了话,我们认为根据这个情况应该同样认定为工伤。

  对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被同事殴打致死的,社保部门强调,死者亲属已经得到的民事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等与工伤赔偿是不同的法律关系,用人单位不能据此拒绝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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