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人身保险
人寿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
医疗健康保险
理财保险
更多
更多
更多
·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只需... 点击:25089
·广州新邦物流与阳光财险保... 点击:19539
·珠海某公司与广东人保雇主... 点击:19396
·湖南民工PK特大国企 一... 点击:18797
·深圳鹏都兴与广州城市之星... 点击:18584
·一起货物运输保险索赔争议... 点击:17925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 点击:17373
·广东人保诉深圳金秀海上货... 点击:16635
·赵颐田与人保财险西安市新... 点击:15842
 
人寿保险 当前位置:首页人身保险 → 人寿保险
儿子抑郁症自杀 保险公司被判赔偿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2/4/12 22:50:28  点击:2533

  中新网绍兴4月9日电(见习记者 赵小燕 通讯员 李晖)在保险条款中,“自杀”一直被作为合同外责任,但最近,浙江诸暨法院一审判决当事人患抑郁症自杀是疾病所致,保险公司应作出相应赔偿。

  2010年8月,边某夫妇以其子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了学生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学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

  其中投保确认书中责任免除约定:“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除外”。

  2011年6月,边某夫妇的儿子自杀,经诸暨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在处理好儿子的丧事后,边某夫妇拿着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却遭拒。

  于是,边某夫妇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诉状称其子患有精神抑郁症,自杀是由抑郁障碍而引起的一次意外事故,应当属于意外保险责任范围,因此根据人身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应该支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则辩称: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非本意的、突发的、非疾病引起所遭到的伤害,边某夫妇之子属于自杀身亡,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险种,况且只要是自杀,保险公司就有理由不赔。法庭上双方代理人唇枪舌战,各不相让。

  法院经两次开庭审理,最终认为,边某夫妇之子的自杀行为因其患精神疾病导致,不符合边某夫妇为其投保的意外伤害险之意外伤害之范围,故保险公司无需在学生意外保险、附加学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但抑郁症是一种持久的心境低落为特征的精神疾病,自杀是抑郁症者病理情绪导致的直接后果,所以边某夫妇之子的自杀身亡不属于主动剥夺自己生命的行为,不具有骗取保险金的目的,所以保险公司应在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据悉二审己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完)

页面功能: 【字体:  】 【打印】 【关闭】 【顶部


上一篇: 风光不再 万能险成“明日黄花”
下一篇: 孩子猝死意外险拒赔 保险公司称不属于意外事故
·友情链接
保赔网 中国保监会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律师网 盈科律师事务所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保险律师 上海保险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保险理赔
保险索赔 工伤律师 货运物流律师 广州保险索赔 保险理赔律师 车险理赔 广州保险理赔 广东保险理赔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保险专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关于我们 | 电子地图 | 投诉建议 | 网站导航 | 免责声明
版权所有 © 广东保险律师网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穗路263号双城国际大厦东塔14楼   技术支持:广州网站制作安全联盟
电话:020-28912808 手机:13826203456 QQ:919203665 邮箱:13826203456@139.com 粤ICP备110268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