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讯 福州一家运输公司的挂车发生交通事故,两年后才向保险公司讨要赔偿金。保险公司认为已过诉讼时效,于是拒绝支付这笔钱,双方为此打起官司。近日,福州市中院终审支持了运输公司的诉请。
出事两年后状告保险公司
2009年3月,这家运输公司为一辆挂车承保了国内货物运输保险。同年5月,司机驾车运输高先生所购的黑金砂石材,不料途中发生事故,部分黑金砂石材丢失、毁损。运输公司报案并履行了出险通知义务,而保险公司一直未确定损失金额。
之后,高先生向运输公司主张赔偿未果,诉至法院。法院判令运输公司赔偿高先生10万余元。去年7月,运输公司履行了赔偿义务。次月,运输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
保险公司认为,货物损失发生于2009年5月,而运输公司于2011年8月才向法院提起保险合同纠纷诉讼,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运输公司未依约在两年内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或提交必要的单证,应当视为自愿放弃获得保险赔偿金的权利。
法院认为诉讼时效未过
福州市中院经终审审理认为,此次事故直接造成高先生的财产损失,而非运输公司的财产损失。事故发生后,如果高先生没有向运输公司索赔,运输公司并不一定会产生损失。另一方面,保险索赔应当有明确的损失金额,运输公司和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也要求“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有利于保险理赔的单证”。因此,该案诉讼时效起点不是从发生事故时起算,而应从运输公司明确了保险货物遭受损失的金额或取得相关单证之日起算。运输公司于2011年7月明确了保险货物遭受损失的金额或取得相关的单证,随后在同年8月起诉,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
据此,该院判令保险公司应支付运输公司相应的保险赔偿金。
(福州晚报 陈鸿星 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