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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郭宏鹏黄辉通讯员刘宇星匡晖2010年12月,在江西省新余市发生了一起离奇的交通事故,货车竟然在无人操控的情况下,意外从坡上滑溜时将货车驾驶员胡某碾轧致死。事故发生后后,雇主廖某与胡某的家属达成调解赔偿协议。事后,廖某将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院,索要保险赔偿金。
新余市渝水区法院审理后,一审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给付廖某保险金11万元,在商业第三者险范围内支付保险金7万余元。
-以案释法
法院认为,保险合同中所指的本车驾驶人员应当是指正在合法驾驶车辆的人员,现实生活中,无论是本车驾驶人员还是乘客,均有可能在特殊情况下发生角色变化。本案中,当时车辆己处于无人驾驶失控的状态,胡某并不在车上驾驶,而是在下车后的车外发生事故造成死亡,此时其并非车上驾驶员的身份。故法院认定受害人胡某是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的“第三者”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