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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拒绝赔偿受伤游客 法院判决:必须赔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2/5/5 23:15:57  点击:3066

  四川在线消息 (青法宣 四川在线记者 曹实秋)近日,成都市青羊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旅游合同纠纷。58岁老人李福秀在四川百事通国际旅行社(以下简称旅行社)组织的一次旅游活动中发生意外,旅行社以种种理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李福秀诉至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旅行社赔付其经济损失128544.73元,获法院支持。

  老人旅游出意外 致八级伤残

  2010年3月7日,李福秀与张桂玲等7人与旅行社签订《四川省国内旅游合同》,约定李福秀等7人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大连青岛6日游”。合同签订后,李福秀等7人当即向旅游社交纳旅游服务费总计10500(每人1500元),同时向被告交纳航空险和旅游意外险投保费共计210元(每人30元)。

  2010年4月8日,在“大连青岛6日游”活动中,因旅游车通过铁路轨道时发生颠簸,致李福秀腰部脊柱爆裂性骨折。事故发生后,李福秀先后在大连、成都进行治疗。2011年8月2日,李福秀在四川新华司法鉴定所进行了伤残程度鉴定,经鉴定为八级伤残。

  李福秀认为,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签订合同时一并收取了原告交纳的旅游意外险保费,但并未为她购买该保险,致使她在受伤后不能获得相应的保险金赔付。遂诉至法院,要求旅游社赔付因违反安保义务造成的门诊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共108544.73元,赔付因违约未购买旅游意外险造成的保险损失20000元。

  旅游社以两条理由拒赔

  其一,不存在旅游合同关系。“与我方签订旅游合同的人是张桂玲,对于青岛大连旅游收据的主体也是张桂玲,保险费收据,还是张桂玲,跟李福秀没有关系,我们之间,不存在旅游合同。”旅行社表示,2010年3月27日,与该公司的签订的《四川省国内旅游合同》上,只有张桂玲的签字,合同对象仅为张桂玲。李福秀不是旅游合同当事人,其受伤与旅行社无关,旅行社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二,无义务为原告购买旅游意外险保险。百事通旅游社的代表律师表示,当日签订的旅游合同的条款里并没有约定旅行社有义务为原告购买旅游意外险,原告诉请的保险赔付问题,与旅行社无关。

  法院三大依据支持原告诉求

  存在旅游合同关系。本案中的《四川省国内旅游合同》虽是案外人张桂玲与旅行社签订,但合同内容明确显示旅游者共7人,而李福秀正是其中之一。李福秀是与张桂玲等7人一同报名参加百事通旅行社组织的“大连青岛6日游”活动,原告在大连参加旅游活动时受伤,故原告李福秀与百事通旅行社之间具有旅游合同关系。

  在旅游活动中受伤,旅游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李福秀在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因旅游车发生颠簸致使其受伤,原告自身没有过错,被告作为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原告所受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收取旅游意外保险费但未办理有关投保手续,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旅行社收取了李福秀等7人交纳的委托办理航空险和旅游意外险的投保费210元,其目的就是为了在可能发生旅游意外事故后获得相应的保险理赔,该行为应当视为旅行社接受李福秀等7人的委托代为办理上述保险的投保手续,但旅行社拒绝向法庭提供2010年4月期间代为办理旅游意外险的有关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应视为其未为原告等人办理旅游意外险,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原告以旅行社违约要求赔偿其预期医疗保险金损失20000元,也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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