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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2/5/6 0:06:24 点击:2589 |
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太平镇卫生院职工马金峰在工作中突发疾病,后一直住院治疗,并处于昏迷状态。治疗结束后,家人向夏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县人保局)申请工伤鉴定,县人保局以超过一年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家人不服,一纸诉状将县人保局告上了法庭。4月16日,商丘市睢阳区法院一审审结此案,依法判决撤销县人保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
2010年3月1日下午16时,马金峰之子马军突然接到了父亲所在单位太平镇卫生院的电话,称其父在工作时突发疾病昏迷,已经被紧急送到了夏邑县人民医院。得到消息的马军急忙赶到医院看望父亲,父亲在该县院治疗了近4个月没有明显好转,于当年6月25日转送到省人民医院继续接受治疗。但由于病情严重,在省医院住院时间长达11个月后,于2011年5月份治疗终结。出院后,马金峰并没有痊愈,而是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马金峰出事后,马军一直在和父亲所在单位协调处理此事。
一次偶然的机会,马军得知父亲的伤情可以申请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于是,2011年12月2日,马军代表父亲向县人保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
但县人保局于12月22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理由是马军父亲申请工伤超过了一年的时效。马军不服,遂一纸诉讼将县人保局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原告马军诉称,父亲马金峰在太平镇卫生院上班期间突发性昏迷,在夏邑县人民医院和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向被告县人保局申请工伤认定,而被告以申请超过一年时效期为由不予受理。父亲自发生事故后,一直住院治疗,并处于昏迷状态,且卫生院和原告一直在协商此事,原告也不知道可以申请工伤。综上,原告的申请不能认定为超过了一年时效,为保护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
被告县人保局辩称,一,原告马军的父亲马金峰于2010年3月1日发病,2011年12月2日才向该局提出工伤申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的规定,该职工未在规定的发生事故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所以不予受理;二,原告父亲生于1949年7月10日,于2010年3月1日生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第三人卫生院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根据《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不在工伤认定受理范围内。
法院审理后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关于“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法院认为,该规定应理解为时效制度。但原告向被告递交工伤认定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后,被告未依法审查原告的申请是否有导致申请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即以申请超过一年时限为由,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向原告送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法院遂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判决撤销县人保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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