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09年4月,C货运公司向H保险公司投保了货物运输损失保险,保险单载明,投保人是C公司,被保险人是C公司的客户。保险期间内,C公司从客户B贸易公司处承接了一批货物的运输业务,在运往目的地的高速公路上,该批货物意外丢失数箱,造成损失高达37万余元。事故发生后,B公司致函C公司,表示对于货损应由C公司负责赔偿。后C公司从B公司应付的运输费中扣除了上述37万余元。得到赔偿后,B公司应C公司要求,出具了《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货物的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C公司。之后,C公司向H保险公司申请理赔,H保险公司以C公司不是本保险的被保险人,而是对保险事故负有赔偿义务的责任人,不能获得保险金请求权为由,拒绝理赔。C公司遂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保险合同是货物损失保险而非承运人责任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承运人C公司负有货损赔偿义务,如果H保险公司给付了保险金,其可以向C公司追偿。因此C公司是本案的终局责任人,其已经向被保险人作了赔偿,则H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也归于消灭。据此判决驳回C公司全部诉讼请求。C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保险人B公司已从C公司处获得了全部的货损赔偿款,无权再向保险人主张保险理赔。C公司基于《债权转让协议》,从被保险人处受让的权利,不得超过被保险人依法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范围。因此,C公司同样不得就货损向H保险公司主张理赔。据此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争议焦点
现实生活中,货物运输公司为货主购买保险已经成为普遍的商业惯例。目前市面上较常见的货物运输保险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以货物损失为保险标的,属于货物损失保险,保险单记载被保险人是货主;另一种是以承运人履约瑕疵造成货损而对外承担责任为保险标的,属于责任保险,保险单记载被保险人是货运公司。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C货运公司虽然投保了货物运输损失保险,但该保险能否覆盖上述事故发生后C公司需承担的责任呢?C公司能否获得理赔?法官见解
货运公司购买哪一种货运险,将直接决定谁能够从保险合同中获得保险金利益。本案中,货运公司认为其是从被保险人处受让获得了保险金请求权。对此一中院法官分析,被保险人基于财产保险合同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属于财产性权利,目前我国保险法并未禁止财产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转让保险金请求权,也未对受让主体有所限制。但是如果被保险人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对保险事故负有赔偿责任的人,那么即使保险人赔付了保险金,也有权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向事故责任人追偿,因此事故责任人最终无法享有保险金利益。何况本案中,被保险人即货主在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之前,已经从责任人即货运公司处得到了赔偿。财产保险遵循损失弥补原则,保险理赔的目的在于填补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已经从另外渠道得到了弥补,那么被保险人就不得再从保险合同中重复获利。我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也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因此,本案中货物已经丧失了保险金请求权,货运公司也就无从受让保险金请求权了。
法官建议,运输公司在投保时,要慎重选择保险类别,仔细阅看保险条款尤其是关于保险责任范围的规定,如果希望为自己的承运人责任提供保险保障,应明确告知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人,在保险单上注明自己为被保险人。同时,保险公司在设计货物运输保险产品时,应当注明“物损险”或“责任险”,避免使用“综合险”、“货运险”、“运输险”等容易发生混淆的字样,在制作保单、保险专用发票、权益转让书等法律文件时,使用规范的险种称谓,避免发生误解。
记者姜瑜 通讯员沈竹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