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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不慎滚下楼梯致死 商场负主责赔41万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2/5/25 17:18:42  点击:5415

  其中保险赔偿41万余元,而商场一方只需承担1000元赔偿

  羊城晚报讯 记者常思雯报道:东莞女工刘和凤带着女儿到黄江镇假日广场购物,下楼梯时不慎摔倒致死。(详见羊城晚报2011 年1月4 日《“凤姐”在商场摔死了儿女在商场门口讨说法》) 最终,死者家属将广场经营者告上法庭, 索赔67万余元。记者昨日获悉,法院认定广场楼梯存在安全隐患, 广场经营者应负事故70%的责任。

  女子购物滚下楼梯身亡

  安徽女子刘和凤在莞打工十来年,2010 年12 月26 日,刘和凤带着女儿来到假日广场买衣服。就在从2楼商场下来的时候,正在和女儿谈笑中的刘和凤一脚踩空。通过现场监控录像看到,当时假日广场的楼梯没有安装扶手, 墙壁也光滑,没有可以稳定身体的物件。就这样,刘和凤不慎摔倒, 径直从2楼楼梯滚了下来,顿时神志不清、口吐白沫,她随即被送到黄江医院进行抢救。4 天后,“凤姐”经抢救无效去世。

  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诉至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要求经营者赔偿死者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67 万余元。

  楼梯存隐患广场赔7 成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规定,楼梯应至少于一侧设扶手,梯段净宽达三股人流时应两侧设扶手,达四股人流时宜加设中间扶手。涉案楼梯宽约四米,至少达五股人流,应在两侧设扶手并于中间加设扶手,但事故发生时,涉案楼梯两侧及中间均未设扶手。因此,广场经营者应对本案事故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而事故的监控录像显示,刘和凤在下楼梯时脚穿高跟鞋且在即将下楼梯时有将视线偏向一侧与其女儿讲话,也是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最后法院认定广场经营者承担事故70%的责任,赔偿死者家属415708元。

  案件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广场经营者提出其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法院认定,依照合同的约定,太平保险公司应对广场经营者在该案事故中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负责赔偿。且《公众责任险保险单》的明细表明确约定人身伤亡每次事故免赔额为1000元,因此,保险公司实际应赔偿414708 元, 该免赔额1000 元应由广场经营者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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