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责任保险
公众责任险
产品责任险
雇主责任险
职业责任险
其它责任险
更多
更多
更多
·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只需... 点击:25087
·广州新邦物流与阳光财险保... 点击:19538
·珠海某公司与广东人保雇主... 点击:19396
·湖南民工PK特大国企 一... 点击:18797
·深圳鹏都兴与广州城市之星... 点击:18583
·一起货物运输保险索赔争议... 点击:17925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 点击:17370
·广东人保诉深圳金秀海上货... 点击:16634
·赵颐田与人保财险西安市新... 点击:15842
 
职业责任险 当前位置:首页责任保险 → 职业责任险
顾客不慎滚下楼梯致死 商场负主责赔41万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2/5/25 17:18:42  点击:5419

  其中保险赔偿41万余元,而商场一方只需承担1000元赔偿

  羊城晚报讯 记者常思雯报道:东莞女工刘和凤带着女儿到黄江镇假日广场购物,下楼梯时不慎摔倒致死。(详见羊城晚报2011 年1月4 日《“凤姐”在商场摔死了儿女在商场门口讨说法》) 最终,死者家属将广场经营者告上法庭, 索赔67万余元。记者昨日获悉,法院认定广场楼梯存在安全隐患, 广场经营者应负事故70%的责任。

  女子购物滚下楼梯身亡

  安徽女子刘和凤在莞打工十来年,2010 年12 月26 日,刘和凤带着女儿来到假日广场买衣服。就在从2楼商场下来的时候,正在和女儿谈笑中的刘和凤一脚踩空。通过现场监控录像看到,当时假日广场的楼梯没有安装扶手, 墙壁也光滑,没有可以稳定身体的物件。就这样,刘和凤不慎摔倒, 径直从2楼楼梯滚了下来,顿时神志不清、口吐白沫,她随即被送到黄江医院进行抢救。4 天后,“凤姐”经抢救无效去世。

  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诉至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要求经营者赔偿死者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67 万余元。

  楼梯存隐患广场赔7 成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规定,楼梯应至少于一侧设扶手,梯段净宽达三股人流时应两侧设扶手,达四股人流时宜加设中间扶手。涉案楼梯宽约四米,至少达五股人流,应在两侧设扶手并于中间加设扶手,但事故发生时,涉案楼梯两侧及中间均未设扶手。因此,广场经营者应对本案事故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而事故的监控录像显示,刘和凤在下楼梯时脚穿高跟鞋且在即将下楼梯时有将视线偏向一侧与其女儿讲话,也是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最后法院认定广场经营者承担事故70%的责任,赔偿死者家属415708元。

  案件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广场经营者提出其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法院认定,依照合同的约定,太平保险公司应对广场经营者在该案事故中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负责赔偿。且《公众责任险保险单》的明细表明确约定人身伤亡每次事故免赔额为1000元,因此,保险公司实际应赔偿414708 元, 该免赔额1000 元应由广场经营者自行承担。

页面功能: 【字体:  】 【打印】 【关闭】 【顶部


上一篇: 运动员遇难 责任保险赔10万
下一篇: 四岁幼儿在校受伤 保险公司赔偿12万元
·友情链接
保赔网 中国保监会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律师网 盈科律师事务所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保险律师 上海保险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保险理赔
保险索赔 工伤律师 货运物流律师 广州保险索赔 保险理赔律师 车险理赔 广州保险理赔 广东保险理赔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保险专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关于我们 | 电子地图 | 投诉建议 | 网站导航 | 免责声明
版权所有 © 广东保险律师网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穗路263号双城国际大厦东塔14楼   技术支持:广州网站制作安全联盟
电话:020-28912808 手机:13826203456 QQ:919203665 邮箱:13826203456@139.com 粤ICP备110268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