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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太保诉惠州润盛运输、天津双捷物流多式联运合同纠纷案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2/5/31 0:47:57  点击:34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7、20层。
  被告:惠州润盛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镇坝尾十巷8号。
  被告:天津双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翠亨村16号201室。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为与被告惠州润盛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润盛公司)、天津双捷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双捷公司)多式联运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10月26日组织原告和惠州润盛公司进行了庭前证据交换,并于12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刘云和钟䶮、惠州润盛委托代理人周诚到庭参加诉讼,天津双捷公司经传票传唤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诉称:2009年5月13日,嘉士伯啤酒(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士伯公司)委托招商局物流集团惠州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局物流惠州公司)运输一批啤酒由蛇口至北京,运输方式为多式联运,其中蛇口港至天津港为水路运输,天津至北京为陆路运输。之后,招商局物流惠州公司将该批货物委托惠州润盛公司运输,承运船舶为“新武汉0038N”。惠州润盛公司作为涉案运输的多式联运经营人,将天津至北京陆路区段的运输委托给天津双捷公司承运。5月22日,上述货物在天津运至北京的过程中受损。原告与招商局物流惠州公司签订了承运人责任保险预约保险协议,原告根据保险协议的约定赔付了180,662.4元货物损失取得代位求偿权。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180,662.4元及利息(自原告赔偿保险金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返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以下证据:1.内贸集装箱运输服务合同,用以证明招商局物流惠州公司与嘉士伯公司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2.国内沿海集装箱货运合同,用以证明招商局物流惠州公司将涉案货物转委托给惠州润盛公司承运;3.运输合同,用以证明惠州润盛公司将天津至北京陆路段运输委托给天津双捷公司承运;4.提货单,用以证明涉案货物情况;5.交通事故认定书;6.驾照、机动车行使证;7.运输车辆货物事故及处理概况,证据5、6、7用以证明涉案交通事故和货物受损事实;8.索赔函,用以证明嘉士伯公司向招商局物流惠州公司就涉案货损提出索赔;9. 嘉士伯公司向招商局物流惠州公司开具的涉案货物增值税发票,用以证明涉案货物的价值;10. 嘉士伯公司开具给嘉士伯公司北京分公司的同种类货物的增值税发票,用以证明同种类涉案货物的价值;11.赔款说明,用以证明招商局物流惠州公司已经向嘉士伯公司支付了赔偿;12.原告致招商局物流公司(以下简称招商局物流公司)的函件,用以证明原告与招商局物流公司就保险理赔事宜达成一致;13.承运人责任保险预约保险协议,用以证明原告与招商局物流公司之间存在保险合同关系;14.公估报告书,用以证明保险合同事实、保险事故事实、货损事实及货损金额;15.赔款计算书;16.保险赔款银行付款回单;17.赔款收据及权益转让书,证据15、16和17用以证明原告实际支付了保险赔款,保险代位求偿权成立。
  原告在举证期限过后又提供了以下证据:18.集装箱装柜车辆表;19.集装箱货物装箱单,证据18和19用以证明涉案货物数量、装柜箱号;20.招商局物流惠州公司沿海内贸货物托运委托单;21.嘉士伯公司沿海内贸货物托运委托单,证据20和证据21用以证明涉案货物由嘉士伯公司委托招商局物流惠州公司运输,招商局物流惠州公司转委托给惠州润盛公司运输。
  被告惠州润盛公司辩称:一、涉案货物损失不是全损,天津双捷公司在书面答辩状中也称集装箱啤酒只是损失了一小部分;二、涉案事故是天津双捷公司的司机造成的,该损失应由天津双捷公司承担全部责任;三、部分损失是嘉士伯公司人为造成的,不能放到本案中来向惠州润盛公司索赔。
  惠州润盛公司在举证期间内提供了涉案肇事司机妻子出具的保证书用以证明货物没有全损。
  惠州润盛公司在举证期限过后又提供了运输价格表,用以证明招商局物流惠州公司和惠州润盛公司之间的运输价格中包含代理费用,双方为代理关系。
  被告天津双捷公司提供了书面答辩意见称:一、其未和招商局物流惠州公司签订任何协议,双方没有任何关系;二、关于涉案货损只是一小部分,为骗取保险金,招商局物流公司亲自到天津销毁了剩余未损坏的啤酒;三、其已和惠州润盛公司就有关损失做了相应的赔偿,早已了结此事;四、对于保险公司所赔付的187,662.4元属于涉案啤酒的全部价值,皆因招商局物流惠州公司把剩余的啤酒全部销毁,人为的扩大损失,对于扩大损失部分和我公司没有任何关系。鉴于上述原因,其不负任何责任。
  天津双捷公司没有提供任何证据。
  经法庭质证,惠州润盛公司对原告提供的国内沿海集装箱货运合同、运输合同、交通事故认定书、驾照、机动车行驶证、索赔函、集装箱装柜车辆表和集装箱货物装箱单予以确认,其他证据和其无关,不予质证。合议庭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相互印证,认定其证明力。
  原告对于惠州润盛公司提供的涉案肇事司机妻子出具的保证书不予确认。合议庭认为,惠州润盛公司提供的证据和原告提供的证据相互印证,认定其证明力。
  结合上述证据和庭审情况,合议庭认定事实如下:
  一、签订合同的事实
  2008年8月1日,嘉士伯公司与招商局物流惠州公司签订了内贸集装箱运输服务合同。该合同约定:嘉士伯公司委托招商局物流惠州公司将内贸货物(主要为啤酒产品)按嘉士伯公司指定的地点起运,经发运地的陆上短途运输、海上运输和目的港陆上运输,运至嘉士伯公司的收货人地点;运输采取集装箱海运形式,或集装箱多式联运方式,运输条款为门到门,由招商局物流惠州公司提供国际标准海运集装箱;嘉士伯公司负责装箱、计数、自行封箱、如实填写所装箱货物的数量、收货点拆箱,并在招商局物流惠州公司签发的集装箱货物装箱单上签收确认;招商局物流惠州公司必须按嘉士伯公司填写的沿海内贸货物托运委托书进行相关的操作,货物发运后,须将箱号、运单及有关单证及时交予嘉士伯公司;该合同有效期为2008年8月1日至2009年7月31日。
  2009年4月1日之前,招商局物流惠州公司和惠州润盛公司签订了国内沿海集装箱货运合同。该合同约定:招商局物流惠州公司视惠州润盛公司为该公司在国内沿海集装箱运输的主要承运人之一,根据合同附件运输价格表中所列线路,由惠州润盛公司负责代理港到门的海陆集装箱多式联运运输;招商局物流惠州公司应正确填写自定义格式的沿海内贸货物运输委托单,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以书面形式传真至惠州润盛公司并确认;招商局物流惠州公司若要求更改订舱委托书的内容或取消订舱要求时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惠州润盛公司,经双方确认后操作,若货物已进港或离港,惠州润盛公司应全力配合招商局物流惠州公司,因此产生的费用经双方确认后,惠州润盛公司凭单据实报实销;在承运期间,惠州润盛公司对托运货物应负安全保管责任,凭集装箱货物封印正确完好进行交接。由于惠州润盛公司过错造成的货物短缺、损坏、变质,惠州润盛公司应根据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招商局物流惠州公司;惠州润盛公司的过错造成货损、货差、毁损、丢失,惠州润盛公司应向招商局物流惠州公司赔偿货物全部损失,惠州润盛公司将按货物销售价值赔偿招商局物流惠州公司,如果在招商局物流惠州公司声明货物价值的前提下,货物将按声明价值计算,丢失或损毁货物的往返运输费由惠州润盛公司自行承担;本合同正文、运输价格表,由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从2009年4月1日起至2010年3月31日止。该合同附件运输价格表备注1约定,价格包含税、代理费用,为港到门的运输包干价。
  2008年9月23日,惠州润盛公司和天津双捷公司签订了运输合同。该合同约定:天津双捷公司承运惠州润盛公司从天津新港至天津周边附近的啤酒的集装箱运输业务;天津双捷公司应保证惠州润盛公司托运的货物安全,其承运期间,货物发生毁损和灭失,除由于《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第68条规定的可以免责的情况外,其应负按价赔偿的责任,在发生货损、货差时及时通知惠州润盛公司,有责任协助办理保险索赔的取证工作;惠州润盛公司有义务按合同规定支付运输及配送费用;本合同有效期自2008年9月19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合同期满后,双方如无异议,可顺延1个月。
  二、涉案货物运输的事实
  2009年5月13日,招商局物流惠州公司向惠州润盛公司签发了沿海内贸货物托运委托单。该委托单记载:船名为新武汉0038N,配载日期为5月17日,装货港为蛇口,卸货港为天津,最终目的地为北京,离港时间为5月17日,预计到达时间为5月20日。该委托单声明:招商局物流惠州公司签署委托书时已视惠州润盛公司为其代理人,并委托惠州润盛公司代签运单及代办沿海运输、公路、铁路运输、码头操作及费用结算。
  惠州润盛公司收到招商局物流惠州公司的委托单后向涉案船公司订舱,之后将订舱单发给招商局物流惠州公司。
  5月14日,招商局物流惠州公司派粤BAA362拖车到涉案船公司提取了2个20呎空集装箱到嘉士伯公司装货,装货情况为:2个集装箱各装货1360件,毛重都为20吨,箱号和封号分别为CCLU3744353、Z920887和CCLU3639208、Z920889。
  涉案集装箱货物经拖车运至蛇口港堆场,由“新武汉0038N”轮经海运运至天津港。
  涉案集装箱货物被运至天津后,经惠州润盛公司的委托,天津双捷公司承运了天津至北京陆路区段的货物运输。
  5月22日,天津双捷公司派豫PA1509拖车运送涉案集装箱货物,由驾驶员康东广前往送货。24日凌晨,当车辆行至京津塘高速上行84公里处时遇到情况。根据天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高速支队京津塘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康东广驾驶机动车违反操作规范,负事故全部责任。
  6月15日,天津双捷公司出具的运输车辆货物事故及处理概况记载:由于司机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车辆翻入沟内,车辆与集装箱脱离,造成车辆严重损坏,集装箱变形,箱内啤酒几乎全部破碎。经过交警现场勘查,车辆近乎报废,集装箱已修复回空,啤酒全部报废,尚存生锈、漏气320箱(临时购买的无商标新纸箱)(清理出稍好一点的拼凑120箱)。
  三、有关保险、出险、理赔及相关方索赔的的事实
  2008年12月30日,原告和招商局物流公司签订了CQTSZ090001号承运人责任保险预约保险协议,被保险人包括招商局物流公司及其直接控股公司和/或其联营公司和/或其子公司和/或其他的利益有关方,但以其相关权益为限。
  原告接到报案后,于2009年5月27日委托北京君恒保险公估有限责任公司到现场勘查。该公估公司出具公估报告记载如下:5月28日,查勘人员到达塘沽国储833堆场,现场集装箱铅封完好,由于车主要求,没有拆箱。6月1日,查勘人员与车主杨秀菊共同拆箱清点啤酒。经过3天清理,两个集装箱啤酒几乎全部损坏,损坏的啤酒分破碎和漏气(瓶盖生锈)两种,外包装纸箱全部湿损。由于天气炎热,集装箱内啤酒堆放处发臭,堆放的啤酒瓶全部当垃圾清理掉,故没有残值。由于没有受损的货物发票,向厂家询价为每箱73.8元,受损2720箱,核损金额为200,736元,保险存在10%的免赔额,理算金额为180,662.4元。
  6月1日,嘉士伯公司向招商局物流惠州公司发出索赔函,称:啤酒经过翻车激烈碰撞,根据此前质量风险的试验结果及处理结果,在瓶盖和瓶口密封处,会存在肉眼看不出的泄漏,会造成两种质量事故,一为饮用时没有二氧化碳;二为发生微生物感染,啤酒变质,因此,即使肉眼暂时不能发现任何质量问题,在后续的流通环节中也存在极大的质量风险。为保护公司品牌形象,公司管理层指示翻车啤酒全部销毁报废,瓶子也必须销毁。两箱啤酒共计2720箱,每箱货值73.8元,共200,736元,请做好有关赔偿准备工作。
  8月27日,嘉士伯公司向招商局物流惠州公司开具了涉案货物金额为200,736元的01534273号发票。
  10月12日,招商局物流惠州公司向原告发出赔款说明称其于2009年8月27日向嘉士伯公司赔偿了200,736元(发票号为01534273)。
  10月29日,原告向招商局物流公司赔付了180,662.4元。
  另查明:招商局物流惠州公司为招商局物流公司的分公司。
  合议庭成员一致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十三条“因第三人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后,在保险赔偿范围内可以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规定,原告于2009年10月29日依据保险协议支付了保险赔款,取得了代位招商局物流惠州公司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依据招商局物流惠州公司与惠州润盛公司双方签订的国内沿海集装箱货运合同的约定,惠州润盛公司为主要承运人之一负责代理港到门的海陆集装箱多式联运运输,对托运货物负有安全保管责任,表明双方成立海路、陆路集装箱多式联运合同关系,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对于合同附件运输价格表中的运输包干价包括代理费,以及沿海内贸货物托运委托单中“招商局物流惠州公司签署委托书时已视惠州润盛公司为其代理人”的声明,仅仅是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的履行方式,不能作为合同定性的主要依据。所以,对于惠州润盛公司主张双方为代理关系的辩称,合议庭不予支持。惠州润盛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和天津双捷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权利、义务明确,具备货物运输合同的特点,双方成立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综上,本案一宗含有海路、陆路的多式联运合同纠纷案,惠州润盛公司为负责全程运输的多式联运经营人,天津双捷公司为陆路运输的区段承运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八条“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的规定,惠州润盛公司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对于由区段承运人天津双捷公司负责的区段运输承担义务。对于天津双捷公司负全部责任造成的涉案货物损失,惠州润盛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依据招商局物流惠州公司和惠州润盛公司签订的国内沿海集装箱货运合同中“惠州润盛公司的过错造成货损、货差、毁损、丢失,惠州润盛公司应向招商局物流惠州公司赔偿货物全部损失,惠州润盛公司将按货物销售价值赔偿招商局物流惠州公司”的约定,惠州润盛公司应当承担按货物销售价格赔偿的责任。
  对于原告请求天津双捷公司连带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货物是否全损及其销售价格。根据认定的事实,除了检验报告认定货物无残值之外,天津双捷公司出具的运输车辆货物事故及处理概况也承认了箱内啤酒几乎全部破碎,啤酒全部报废。即使存在一部分没有破碎的啤酒,考虑到啤酒的特性、质量及安全因素,认定涉案货物全损也是合理的。所以,对于原告关于涉案货物全损的主张,合议庭予以支持。关于货物的销售价格,原告提供了嘉士伯公司出具涉案货物的增值税发票来证明涉案货物的价值为200,736元,合议庭予以认可。所以,对于原告请求惠州润盛公司赔偿180,662.4元损失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对于原告关于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应当于原告实际支付保险金次日起算。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惠州润盛运输有限公司偿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180,662.4元及利息(从2009年10月30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4053元,由被告惠州润盛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邓宇锋
                            代理审判员  常维平
                            代理审判员  李正平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秀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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