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去年初,我的邻居王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为自己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险,约定保险期三年,保费每年交纳一次,并约定了第二次、第三次的交费期限。由于今年春节应酬较多,王某未按时交纳第二期保费,逾期21天时发生了交通事故,王某受伤致10级伤残。王某家人就保险事宜咨询了不少人,多数人认为未按档期交费不能获保险赔偿,少数人认为事故发生在合同三年期内可找保险公司试试。不知哪种说法正确,特来信咨询一下。 读者:时平
时平同志:
来信咨询的情况实质上涉及分期履行保险合同交费宽展期内法律责任的分配问题。保险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为平衡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利益,降低投保人风险,对于后续保费交纳,法律规定了一定的宽展期,合同另有约定除外。宽展期只适用于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合同,并且只针对首次交费外的后续交费,系约定截止交费日逾期后,给予投保人的延缓期。宽展期有两种情况:1、交费逾期后,保险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2、当事人约定的交费截止期限后60日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36条第2款规定,被保险人在宽展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从来信情况看,如保险合同无特别约定,王某系二期保费交纳截止日后第21天发生的车祸,处于保险法规定的宽展期内,保险公司应当按合同赔偿保险金,但可将二期保费从保险金中扣减。
海安县人民法院钱军 祁建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