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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门口摔伤引工伤认定纠纷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2/6/1 1:12:13  点击:2751
法院: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案情

  赵海燕在一家宾馆做洗菜工。

  2010年11月,赵海燕乘坐儿媳的电动车去上班。在宾馆门口,赵海燕下车准备去保安室打卡时,摔倒在地受伤。

  后赵海燕向工作的宾馆负责人提出,要求宾馆按照工伤标准进行赔偿,但遭到宾馆方反对。宾馆方认为,赵海燕乘坐儿媳电动车在宾馆门口外,在电动车尚未停稳时下车摔伤,不是工伤。赵海燕遂向上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2011年3月,上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为赵海燕在宾馆门口,准备工作前摔伤,按《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二)项规定,认定为工伤。宾馆不服,向上饶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1年8月,上饶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该工伤认定决定。(文中人物均为化名)(首席记者程呈整理)

  □断案

  法院认为,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对上班途中的工伤认定有了修改,第14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上下班途中”,包括正常上下班、加班加点(包括自愿加班)或者处理用人单位临时安排的工作任务的途中。“主要责任”,应以道路交通等有关部门认定的结论为准。比如无证驾驶、驾驶无证车辆、酒后驾驶、闯红灯、逆行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造成自己伤害的,均属于本人主要责任,均不得认定为工伤。

  事故发生的地点可以是城市街道、铁路、或是水上。在本案中,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二)项规定,职工有“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人,应当认定为工伤。赵海燕在上班前准备去保安室打卡时,在宾馆门口摔倒在地受伤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工伤,原告单位应予以赔偿。(上饶信州区法院 毛灵军 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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