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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2/6/1 1:35:45 点击:2572 |
本报首席记者梅刚
发自乌兰察布
王建国低着头,神情恍惚,一语不发。一旁的哥哥蹲坐在地上,抽着烟不住地叹气。
面对记者的采访,王建国不时按着伤处,回忆当晚发生的一切,但更多的是失忆状态。
“眼前一黑,啥也不知道了。天亮了,只感觉走几步,就摔倒了,再爬起来又摔倒。”王建国断断续续地说。
“被下班”遇车祸
2011年6月9日早晨9点左右,王建国的母亲与儿子的工友相遇,闲聊时得知昨晚工厂临时停电,工人提前下班,王建国同工友一同离厂。
此时,一夜未归的王建国让王家人担心不已。王建国的母亲打发大儿子开车寻找。王建国下班的路,是村里通往园区工厂的一条油路,约20多分钟路程。
大约10点左右,哥哥在该路一农地里找到了王建国。
“当时弟弟整个人趴在地里,头部全是血,人已昏迷不醒。”王建国的哥哥马上向交警报案,并迅速将弟弟送医院抢救。
丰镇市交警队事故科民警王卓对《北方周末报》说:“当时人伤得很厉害,已不省人事,摩托车前轮断裂受损严重。我们建议伤者到山西省或乌兰察布市医院诊治。”
在事发现场,民警调查发现,在发生车祸的路面有一大堆沙土,属于车辆自卸所为。民警向记者分析,该沙土可能是大货车遇故障后,将沙土倾倒至路面。后有附近的不明车辆前来取土,在取土过程中,王建国驾驶摩托车撞到了车上,并将整个人弹到了沙土上。
“肇事车可能是拖拉机之类的车辆。如果是大型货车,王建国不可能被弹到沙土上。”王卓说。此后,丰镇市交警队事故科派专人对该案进行侦查,但由于该路段车辆复杂,又无监控摄像头,肇事车辆逃逸后未能侦破。
丰镇市交警队万队长表示,由于丰镇市与山西交接,交警队曾派人去山西、集宁及附近的农村和工地进行调查,但始终都没有线索。
据了解,事故发生后,王建国向受雇企业提起了工伤认定。按照程序,伤者在认定工伤中必须有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如承担次要责任,方可认定为工伤。
记者在丰镇市交警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事故形成原因分析”一栏中看到:王建国夜间驾驶机动车,对前方行驶路线观察判断失误,是造成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不明车辆在路上作业是导致本起事故的发生成因。
该不该算工伤?
王建国后被送往山西省大同市第五医院就诊,经过诊断为头部重伤。在事故发生后,王建国受雇的内蒙古成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并未支付医药费。王家人向亲戚朋友借贷,一共花费了3万多元医药费。
王建国的父亲说:“我们家人一直靠种地为生,生活并不富裕。儿子一个人上班,还要养活一家人,本身比较拮据。大部分医药费是高利息贷款借来的,根本没有多余的钱看病。”
王家人期望受雇企业能考虑王建国的难处,支付相应的工伤费或补偿费,尽快让王建国去医院接受后续治疗。
内蒙古成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法律委托代理人高峰在电话中对《北方周末报》说:“我们赔偿的依据就是工伤认定,如果是工伤我们支付相应赔偿金。但是现在交警责任认定书中显示,王建国负这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所以王的工伤认定缺乏依据。”
此外,高峰表示,王建国发生交通事故并未通知公司,而是几天后才通知单位的,公司对王建国是否下班期间发生车祸有异议。
王建国的哥哥说:“我们在找王建国时,首先去了单位询问,后来发现王建国遇车祸后,委托我的亲属通知公司,绝对不存在公司不知道的情况。公司的说法,是为了逃避责任,不想承担赔偿金。”
并不是最终认定
王建国的家人将希望寄托到了工伤认定上。他们说,在《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六)项中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
“我骑摩托车与不明车辆发生事故,车辆逃逸应负主要责任。而交警部门在事故成因中分析认为,我对事故负主要责任。”王建国疑惑地说,这个事故成因分析到底是不是最终责任认定,公司和劳动部门如果拒认工伤,到底合不合理?
另外,从2010年9月,王建国被内蒙古成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招聘为炉钳推火工作,而该公司却违反《劳动法》,一直未与王建国签订劳动合同。王建国向丰镇市劳动监察大队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反映此事,后经仲裁委调解,内蒙古成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与王建国形成劳动关系。因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王建国未签合同双倍工资11900元。
王建国和厂方协商处理了工资,但工伤一事被搁浅。王建国说:“我6月8日晚去工厂上夜班,由于工厂停电,后被厂方通知集体下班。在返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应该算为工伤。”
“提前让下班是厂方的通知,不属于个人原因,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也是下班途中,逃逸车辆应负事故主要责任。”王建国的哥哥说。
丰镇市交警队万队长及事故科王卓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均表示,此前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并不是最终事故责任认定书,因为案件还没有侦破。在这份责任认定书中的责任认定中,也没有写明双方具体主次责任。
王卓说:“依照法律规定,逃逸车辆应负事故主要责任。而且本案还没有侦破,事故责任还不好确定。”
学者主张工伤应予以认定
丰镇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张兰柱对《北方周末报》表示,该公司的行为不仅违反《劳动法》,还由于一直经营不景气而涉及多起劳动案件,但公司并不执行相关规定。
张兰柱说:“按照法规工人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就可能不被认定为工伤。”
王建国案的委托代理人马永明向《北方周末报》表示,该公司还涉及经济纠纷,目前法人已经更换。但如果王建国被认定为工伤,公司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丰镇市交警部门表示,如果当事人申请,交警部门可以出具责任明确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5月27日,王建国的哥哥告诉记者,按照程序申请,丰镇市交警队对该案下达了责任认定书,指出:“王建国应该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不明车辆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故不明车辆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目前,王建国已委托哥哥及代理人马永明向丰镇市及乌兰察布市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相关部门正在审核程序。
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副教授刘小楠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王建国下班是单位要求的,没有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应该对工伤予以认定。
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教授刘明辉对《北方周末报》表示,如果有证据证明存在以下事实,王建国的事故就构成工伤。首先,王建国与其所在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次,事发当晚王建国在下班途中;再有,王建国在这起交通事故中责任不得高于50%。以上事实确认之后,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六)项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
王建国的委托代理人马永明表示,从目前掌握的证据看,王建国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且是在合理的下班时间内,与不明机动车发生的事故伤害,因此工伤请求应予支持。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周伟表示,这是一起工伤事故,相关部门应认定工伤,当事人是否违反交通法和认不认定工伤无关,可以将本案分为两个概念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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