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车辆买了保险,如果发生意外,保险公司将会在保险范围内为事故埋单,不需要投保人承担赔偿责任。殊不知保险公司也有对事故的赔偿说“不”的时候。日前,枞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保险公司垫付赔偿款后向无证驾驶人追偿的诉讼,依法支持了保险公司的诉求。
2010年8月11日,周某无证驾驶中型客车与一辆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摩托车乘坐人吴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周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摩托车驾驶员负次要责任。由于周某驾驶的中型客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在吴某向周某、摩托车驾驶员及保险公司等主张相关费用后,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吴某32586.30元。保险公司在赔付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周某支付保险公司垫付的32586.30元。
枞阳法院审理认为,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垫付责任;保险公司垫付后,可向赔偿义务人追偿。周某作为交通事故的致害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故法院判决被告周某偿还保险公司垫付的32586.3元。
该案的主审法官表示,无证驾驶是一种对自己与他人生命极端不负责任的行为。案件中,周某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理应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钱程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