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
工伤赔偿
职业病赔偿
工伤认定
更多
更多
更多
·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只需... 点击:25089
·广州新邦物流与阳光财险保... 点击:19538
·珠海某公司与广东人保雇主... 点击:19396
·湖南民工PK特大国企 一... 点击:18797
·深圳鹏都兴与广州城市之星... 点击:18583
·一起货物运输保险索赔争议... 点击:17925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 点击:17373
·广东人保诉深圳金秀海上货... 点击:16635
·赵颐田与人保财险西安市新... 点击:15842
 
工伤赔偿 当前位置:首页工伤保险 → 工伤赔偿
公司能否向造成工伤的第三人追偿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2/6/13 17:18:41  点击:2322

本报记者 袁 辉 简锦仪

  【案情回放】

  2010年6月19日,杨某入职于广州市某甲玻璃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从事产品设计、研发工作,约定月工资5000元,未购买社会保险。2011年2月19日,杨某在上班途中,被一辆逆向行驶的小汽车撞倒在地,后被送到医院。肇事司机何某与杨某经协商达成协议,何某赔偿杨某相关的医疗、误工等费用6万元。2011年6月,杨某被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十级伤残。杨某与甲公司达成协议,由甲公司一次性补偿杨某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等3万元。甲公司支付该款后,认为何某是真正的侵权者,理应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现已对杨承担了赔偿责任,依法有权向何某追索该赔偿款。请问甲公司的观点正确吗?

  【律师说法】

  本报记者采访了广东华誉律师事务所郑贤春律师。郑律师分析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公司承担了工伤赔偿责任,能否向对工伤负有责任的第三人追偿?

  郑律师分析认为,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为员工购买社保是公司的法定义务。如果公司未为员工办理社保,致使工伤员工无法享受工伤待遇的,由公司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该种侵权损害赔偿完全是公司不履行法定义务所致的法律后果,不能转嫁由第三人承担。其次,依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综上可知,员工如果因为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受伤,不但可以向公司主张享受工伤待遇,而且可以向第三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综上,公司承担相关工伤责任后无权向侵权的第三人追偿。

  结合本案,甲公司与杨某存在劳动关系,杨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工伤保险的范围。甲公司没有为杨某办理工伤保险,杨某发生工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甲公司应当承担起工伤赔偿责任。甲公司虽然向杨某支付了赔偿费用,但并不代表其可以向侵权的第三人何某享受追偿权。因此,甲公司的观点是错误的。

来源 番禺日报

页面功能: 【字体:  】 【打印】 【关闭】 【顶部


上一篇: 农民工未办社保 可先办工伤保险
下一篇: 抛光工患尘肺法庭维权败诉 卫生院免费检查遭拒
·友情链接
保赔网 中国保监会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律师网 盈科律师事务所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保险律师 上海保险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保险理赔
保险索赔 工伤律师 货运物流律师 广州保险索赔 保险理赔律师 车险理赔 广州保险理赔 广东保险理赔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保险专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关于我们 | 电子地图 | 投诉建议 | 网站导航 | 免责声明
版权所有 © 广东保险律师网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穗路263号双城国际大厦东塔14楼   技术支持:广州网站制作安全联盟
电话:020-28912808 手机:13826203456 QQ:919203665 邮箱:13826203456@139.com 粤ICP备110268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