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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2/6/20 17:40:09 点击:3041 |
1999年至2003年,李某父亲因病先后多次住院治疗。2004年某保险公司业务员田某找到李某父亲,向其介绍了某人身险种,在投保时李某父亲已明确告知自己患病,而田某并未对此进行详细询问和调查,便签订了保险合同。2011年3月,李某父亲病故,保险公司却以当初签订合同时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赔付并要求解除合同。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法院审理后,以保险公司未尽到法定说明义务、违背最大诚信原则为由,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分 析 虽然李某父亲在保险单上面签字,并不意味着投保人李某父亲对保险合同的内容特别是免除责任条款是了解和清楚的,保险公司应提供证据证明对于免除责任条款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进行了明确说明。在保险人签订合同时,业务员明知投保人有重大疾病而与其签订合同,即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所患有的重大疾病不足以影响其承保和变更保险费率,因此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申 东 陈艳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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