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2/6/20 21:43:54 点击:2501 |
日前,泗洪县一联运站一纸诉状将泗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法院。该联运站声称其员工马某在装酒期间因醉酒,从装酒的汽车上摔下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醉酒的不得视为工伤,然而县人社局在未通知原告举证的情况下,认定马某为工伤,原告请求撤销认定书。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单位一队在双沟酒业集团装酒期间,其职工马某不慎从装货的汽车上摔下,造成骨折。依马某家人申请,被告泗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定程序进行审核、调查。该联运站负责人在马某工伤认定申请表上签字“情况属实”,并亲自安排加盖单位公章,且该联运站负责人在安排职工接受调查时并未提及马某为醉酒受伤,县人社局遂作出工伤认定书。
法院认为,虽然被告县人社局未履行听取用人单位陈述、申辩程序,在程序上存在一定瑕疵,但对被告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无影响;且被告对该工伤认定履行了审核、调查、送达的法定程序,故原告的诉讼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宋 妍 朱 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