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侯作俭 杨扬)四岁男童在幼儿园下楼梯时被摔伤,园方为事故责任方,又园方为在校生投有校方责任险,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故原告将幼儿园和保险公司作为被告诉讼至法院,要求法院勒令被告赔偿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011年11月9号,原告在被告河南社旗县直属机关幼儿园下楼梯时摔伤造成右肱骨外踝骨折,经鉴定原告构成伤残十级。原告认为:社旗县直属机关幼儿园安排年仅四岁的原告在二楼上课,不妥。事故发生时正值下课,学生下楼时出现拥挤,校方却没有安排值班教师及时疏导,幼儿园在管理上有过错。
被告社旗县直属机关幼儿园承认园方在管理上有过错。又园方为在校生投有校方责任保险,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社旗支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幼儿园认为,原告所要求的赔偿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社旗支公司辩称,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发生校园责任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承担替代赔偿责任,赔偿项目只有直接损失,不赔偿间接损失。
社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社旗县直属机关幼儿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对在校生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应当为学生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等教育设施。被告社旗县直属机关幼儿园安排年仅四岁的原告在二楼上课,下课楼道发生拥挤时又没有值班教师及时疏导,在管理上有明显疏漏。对造成的伤害事故,社旗县直属机关幼儿园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社旗支公司接受社旗县教委勤俭办为全县在校生集体投保的学校责任险,事故又发生在保险期间,故保险公司应替代幼儿园支付赔偿。遂判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社旗支公司替代社旗县直属机关幼儿园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人民币570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