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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法定退休年龄打工受“工伤”如何索赔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2/7/24 23:54:05  点击:2589

  日前,读者袁先生向记者反映,他父亲今年63岁,因为懂木工活,被一家私营企业聘去做冲床操作工。前段时间,他在工作中受伤,失去了右手食指第一个指节。父亲所在企业为他支付了全部治疗费用,同时答应给予一万元赔偿。根据企业的意思,父亲在接受这一万元赔偿后,企业就不再为此另外承担任何责任。

  袁先生说:“我父亲认为,这样的赔偿金额有点少,而我们全家对工伤的相关赔偿标准并不清楚,因此,希望通过《今日婺城》进行咨询,我父亲的伤残情况,按规定能获得多少赔偿金?”

  相关回应

  是否工伤有争议

  可按工伤赔偿标准索赔

  由于袁先生的父亲今年63岁,也就是说,他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这种情况下,他在企业工作,与企业的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在法律界存在争议。根据婺城区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的说法,袁先生的父亲在退休年龄过后到企业参加工作的,双方属于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但也有律师认为,对于超过退休年龄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用人关系应定性为劳务关系。但如果袁先生的父亲超过退休年龄的,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与用人单位的用人关系仍应定性为劳动关系。

  不过,可以确定的是,无论袁先生的父亲与企业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在工作中受伤而又符合工伤情形的,都可以要求企业按照工伤相关赔偿标准给予赔偿。一般情况下,根据工伤保险的赔付标准,除去治疗等相关费用外,工伤伤残鉴定为七级至十级的,有三笔一次性的补助金(有工伤保险的职工,由社保部门和用人单位各承担相应部分):一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本人工资;二是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三是伤残就业补助金。对于后两种补助金,规定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再享受。

  至于袁先生的父亲的伤残等级情况,可参考《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内容:如果他只缺失了右手食指第一指节,则符合十级第6项: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第10项: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当然,这只能作为参考,具体的伤残等级建议经过专业鉴定来确认。

  据此,建议袁先生的父亲先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果可以认定为工伤,可按工伤处理标准和程序进行索赔;如果因其与企业属劳务关系无法作出工伤认定,则可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以工伤赔偿标准为索赔依据,与企业协商解决,或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主张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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