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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基本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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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2/8/2 0:20:14 点击:3206 |
高长玉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保险代理人在委托人(保险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以其名义向第三人(投保人)销售保险产品,签署保险合同,并且合同中的保险责任由委托人承担。
从工作性质看,保险个人代理人并不加入保险公司成为其成员,而是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完成自己的劳动或工作,工作上没有定量的目标和工作时限,人员流动性和脱落率非常高。而劳动合同关系中的劳动者必须加入到用人单位,成为其雇员,履行相应的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因此,个人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的关系不应是劳动合同关系。
在保险合同内容方面,《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书》的签订依据是《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整个合同没有一处体现“劳动合同”字样;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直接到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而《劳动合同书》签订的依据是《劳动法》,合同的内容完全是调整劳动关系的相关规定;在合同争议处理上,明确规定需到本企业或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诉,不服仲裁可到法院起诉。因此,保险代理合同并不是劳动合同,两种合同基本职权不一样。
从保险代理人的佣金构成看,保险个人代理人实行佣金制是国际通用的付酬方式,首年佣金比例占新单保费的20%—40%左右,之后逐年降低,连续领取3-5年。这一比例远远高于公职人员或企业员工正常的劳动报酬。保险公司不为其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费用。而在一般公职人员或企业员工的工资构成中,除工资和各项补贴外,从劳动积累中还应提取公积金、福利基金等,这也说明个人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不构成劳动合同关系。
从对保险代理人管理方式看,个人代理人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实行的是单兵作战的形式。保险公司唯一能够掌握和考核的就是其工作业绩,即收取保费的数额。保险代理人的工作时间由保险代理人自由决定,而且保险代理人可以随时脱离保险公司,终止代理合同。而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同一单位尽管每个劳动者的职责可能不同,但其工作时间、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等都是相同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个人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的关系也不是劳动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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