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摔倒猝死保险公司拒理赔 逾八成纠纷法院判赔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2/8/2 1:25:36  点击:2579
  猝死不赔一直是意外险理赔的潜规则。而在消费者看来,猝死明显属于意外。由此,猝死引发的保险理赔纠纷时有发生。
  案例:摔倒猝死理赔遭拒
  今年4月,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县居民张某的丈夫与儿子在院子里打乒乓球时不慎摔倒,头部着地后昏厥,后经医院抢救无效确认死亡。医生最后诊断为“猝死”。
  此后,张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5月22日,张某来到保险公司理赔科咨询案子进展时被告知,该公司拒赔。《拒赔通知书》上载明的拒赔依据是:“出险人死亡原因为猝死,根据保单条款规定,只有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残疾或身故的,保险人才根据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故“出险人身故不在保险条款保障的范围”。理赔科人员解释说,根据相关的医学解释,猝死就是疾病死亡,因此不属于意外伤害,不在理赔范围。
  保险人员的话让张某满脸茫然——丈夫明明是“打乒乓球时不慎摔倒导致意外死亡”,怎么会是“疾病死亡”?无奈之下,张某走上了维权之路。
  现状:八成纠纷法院判赔
  有着与张某同样遭遇的保险消费者不在少数,记者在网上搜索发现,有关猝死引发的保险理赔纠纷正呈现越来越多的趋势。据记者不完全统计,2010年至今,各地法院判决生效的近20件猝死理赔纠纷中,有16件消费者赢得官司。
  例如,上海浦东区人民法院审结的吴先生温泉池底猝死案、湖北沙市区人民法院判决的张某洗澡猝死案和福建泉州市人民法院审理的酒后猝死案等,保险公司均被判赔偿。
  记者查阅发现,法院如此判决的理由比较一致,主要依据有三。第一,猝死仅是一种死亡的表现形式,而非真正的死亡原因。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被保险人的死亡并非意外伤害死亡的话,就应承担理赔责任。第二,虽然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对“意外伤害”定义有约定,但保险合同中的有关条款属格式条款,在保险双方对“意外伤害”的理解产生分歧时,保险公司对“意外伤害”的条款解释不是唯一依据,应从合同条款、案件事实及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角度出发,综合考虑。如果被保险人的死亡没有征兆,那么可以看做是意外。第三,以未尽明确说明义务为由判令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不生效。
  而在保险公司胜诉的几件案件中,恰恰是因为保险公司提供了各种佐证。如上海金山区法院审理的一个案件中,保险公司提出了被保险人在2006年曾因患有冠心病、高血压病乙级极高危组而住院治疗的证据,这种疾病容易引发突然死亡,被保险人因自身疾病引发猝死的可能性极大。另一案件中,因为原告不同意保险公司提出的尸检要求,诉求被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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