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保险服务领域不断扩大,人们保险意识和法律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保险理赔诉讼案件迅速增加。尤其是社会交通车辆日益剧增,交强险的强制实施,车辆理赔纠纷及理赔诉讼案件尤为突出,受害第三方以侵权诉讼被保险人的同时附带诉讼保险公司已成为普遍现象。因此,设立保险损失司法鉴定机构是保险行业发展的需要,是保险行业其特殊性需要,是解决保险诉讼案件技术支持现实的需要,是完善保险公估机构法律地位的需要。
设立保险损失司法鉴定机构是保险行业发展的需要。中国保监会为解决理赔纠纷,化解理赔矛盾,改变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不对等、保险公司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理赔保险公司一方说了算的现状,鼎立推动第三方保险公估机构的设立和发展,制定了保险公估机构管理、市场准入、资格审批等一系列法规,以保证保险合同实施中的公平、公正,收到了很好效果。
但是,在《保险法》中,未对保险公估机构鉴定结果给予一定的法律认可地位,导致保险诉讼案件评估,各级法院基本委托有司法鉴定资质的评估公司、物价鉴定部门,由于这些机构对保险业务的不熟悉,忽视《保险法》、保险原理、保险合同约定等,脱离保险原理、理论、条款等进行评估,严重损害保险公司利益,影响着保险公司的稳定经营。尤其是人伤侵权案件鉴定评估、判决比较混乱,保险公司怨声载道。若设立保险损失司法鉴定机构,有利于从司法角度,进一步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保险理赔纠纷公平、公正处理,弥补法院对保险损失鉴定力量和技术的不足,更是有利于保险行业的良性发展。
同时,由于保险公司长期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保险公司理赔社会公信力较低,导致鉴定机构、司法部门往往做出偏向受害方或保险合同另一方——被保险人的鉴定和判决。如:交强险的不分项判决就是目前保险诉讼案件最典型的案例。若设立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之外、熟悉保险、又有保险损失鉴定资质司法鉴定机构,不仅可以提升保险公司理赔公信力,更有利于保险诉讼案件公平、公正鉴定和判决。
保险诉讼案件不断增加,已对保险当事人生活和工作造成困惑,而保险评估鉴定具有较强的行业性和特殊性,由于保险诉讼案件涉及保险原理、保险条款、保险协议、保险特别约定、保险责任确定、保险损失评估、保险赔付方式、免赔确定、损失残值处理等方面,具有很强的行业特殊性,是其他鉴定评估机构无法替代的。为尊重保险基本原理,尊重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为公平、公正进行评估理赔,排解理赔纠纷,化解理赔矛盾,设立保险损失司法鉴定机构是保险行业其特殊性需要。
设立保险损失司法鉴定机构是提高诉讼效率的需要。保险诉讼案件,涉及领域、知识面宽,案件复杂,大部分当事人举证能力不足,导致当事人多次举证与法院调解,不仅增加了当事人诉讼成本,而且降低了人民法院诉讼效率。设立保险损失司法鉴定机构,引入保险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第三方保险损失鉴定评估,不仅降低了当事人诉讼成本,而且提高了法院诉讼效率。
完善保险公估机构法律地位是解决保险损失司法鉴定的最佳途径。《保险法》由于未授予保险公估机构充分法律地位,对保险公估机构鉴定评估结果未予在法律地位上明确,导致保险公估鉴定结果在保险司法实践中处于被动、甚至尴尬地位。同时,由于保险公估业现阶段无法摆脱事实上对保险人的依赖现状,导致被保险人对公估机构委托不积极,鉴定评估结果信任度不高。
完善提高保险公估机构法律地位,是达到保险公估机构为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服务的关键,是解决保险损失司法鉴定的最佳途径。保险公估机构是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保险评估中介机构,是独立于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第三方机构,理应承担起保险损失司法鉴定的行业职责。长远发展,应完善、修改《保险法》,提高保险公估机构法律地位,从法律角度确认保险公估机构鉴定评估结果。现阶段,保险监管部门应积极支持保险公估机构向司法部门申请司法鉴定许可,取得司法部门支持、各级法院认可。
王智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