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人身保险
人寿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
医疗健康保险
理财保险
更多
更多
更多
·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只需... 点击:25099
·广州新邦物流与阳光财险保... 点击:19548
·珠海某公司与广东人保雇主... 点击:19414
·湖南民工PK特大国企 一... 点击:18809
·深圳鹏都兴与广州城市之星... 点击:18598
·一起货物运输保险索赔争议... 点击:17936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 点击:17384
·广东人保诉深圳金秀海上货... 点击:16648
·赵颐田与人保财险西安市新... 点击:15848
 
医疗健康保险 当前位置:首页人身保险 → 医疗健康保险
买了两份保险 死后只有一份赔偿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2/8/25 23:45:51  点击:3219

  张明生前买了两份保险,一份少儿保险,一份分红保险,后因车祸死亡,按照合同约定,少儿保险应继续承保,分红保险应理赔。但是保险公司却拒绝继续承保及赔偿。昨日,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判处保险公司只负分红保险合同的相关保险责任。

  2003年4月2日,张明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受益人为3岁女儿的少儿保险合同,张明依约支付保费至2011年4月2日,交费期满日为2019年4月2日,保险期满日为2026年4月2日。合同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在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以前身故而被保险人生存,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2007年9月3日,张明又与该公司签订了5年期分红合同,并且依约一次性支付保费8000元,但未在保单上签名。合同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该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2010年7月17日,张明因无证驾驶无行驶证的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死亡。该公司以张明身故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条件为由,拒绝少儿保险继续承保和分红保险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张明在少儿保险合同的投保单上签名,应视为该公司已将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责任免除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而分红保险合同的投保单上未签名,应视为该公司未将责任免除事项明确告知张明,故保险责任不能免除,该公司应负分红保险合同的相关保险责任,遂依法判决该公司赔偿张明家人保险金25488元。

页面功能: 【字体:  】 【打印】 【关闭】 【顶部


上一篇: 风光不再 万能险成“明日黄花”
下一篇: 首例“买保险送原始股”案宣判 受骗客户一审获胜
·友情链接
保赔网 中国保监会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律师网 盈科律师事务所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保险律师 上海保险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保险理赔
保险索赔 工伤律师 货运物流律师 广州保险索赔 保险理赔律师 车险理赔 广州保险理赔 广东保险理赔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保险专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关于我们 | 电子地图 | 投诉建议 | 网站导航 | 免责声明
版权所有 © 广东保险律师网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穗路263号双城国际大厦东塔14楼   技术支持:广州网站制作安全联盟
电话:020-28912808 手机:13826203456 QQ:919203665 邮箱:13826203456@139.com 粤ICP备110268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