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生前买了两份保险,一份少儿保险,一份分红保险,后因车祸死亡,按照合同约定,少儿保险应继续承保,分红保险应理赔。但是保险公司却拒绝继续承保及赔偿。昨日,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判处保险公司只负分红保险合同的相关保险责任。
2003年4月2日,张明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受益人为3岁女儿的少儿保险合同,张明依约支付保费至2011年4月2日,交费期满日为2019年4月2日,保险期满日为2026年4月2日。合同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在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以前身故而被保险人生存,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2007年9月3日,张明又与该公司签订了5年期分红合同,并且依约一次性支付保费8000元,但未在保单上签名。合同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该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2010年7月17日,张明因无证驾驶无行驶证的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死亡。该公司以张明身故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条件为由,拒绝少儿保险继续承保和分红保险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张明在少儿保险合同的投保单上签名,应视为该公司已将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责任免除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而分红保险合同的投保单上未签名,应视为该公司未将责任免除事项明确告知张明,故保险责任不能免除,该公司应负分红保险合同的相关保险责任,遂依法判决该公司赔偿张明家人保险金2548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