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起看似普通的交通事故引起了多家保险公司的重视,之所以在理赔与否的问题上“卡壳”,是因为保险公司对这一事故是否为被保险人故意自杀产生了怀疑。
原来,在短短数小时内,某投保人为自己在多家保险公司投保意外险共计200万元,投保完成后不到一天,他便撞车身亡。保险公司调查后发现,这位被保险人之前也投保过多份以生命为标的的保险产品,此次身故的赔付总额预计达到1000万元,受益人为其子女。让保险公司产生疑问的不仅仅是因为投保时间与案发时间太过接近,而且被保险人生前负债累累,而他去世后,子女若能获得赔偿金,今后的生活成本就不必担心了。那么,被保险人自杀能不能获得赔偿呢?
先来看看新《保险法》的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上述规定有两层含义,一是被保险人若投保后自杀,那么以2年时间为界,投保2年内自杀是无法获赔的,受益人所能获得的最多为保单的现金价值;而若超过2年,则可获得身故赔偿金。二是若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不受前面的约束。据了解,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