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出国旅游受伤,以法律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近年来,随着消费水平的提高,许多人选择跟团出国旅游。市民李芳(化名)出国旅游,但没想到却受伤,花了大笔医药费。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李芳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一审胜诉后,没想到保险公司反过来将李芳也起诉了。昨日,长沙中院开庭审理此案,全省300名即将走上法庭的预备法官旁听了此案。
案情回顾:出国旅游意外受伤
李芳是长沙某小学一名老师。2010年7月6日,她和32名同事踏上了为期10天的新马泰三国游。此次活动是由光大国际旅行社组织的,按合同,光大旅行社为33名游客填写了加盖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业务专用章的旅游意外投保单,并收取每人20元保险费。
意外还是发生了。当月19日,李芳在参加一个名为“托伞”的游玩项目时,意外受伤,整个治疗花费数千元。后经鉴定,李芳被确定为九级伤残。伤后3个月内,因为请人护理,李芳又花去一大笔费用。
“我是出国旅游受伤的,还买了保险,难道这些钱要我出?要不是他们一直不肯赔偿,我也不会上诉。”李芳说。2011年1月11日,索赔无果的李芳将光大旅行社、太平洋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一审判决太平洋保险公司给付李芳保险金69811元。太平洋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以保险单无效、保险责任已经告知、不能重复赔偿这三条抗辩理由向长沙中院提起上诉。
庭审现场:投保单还是报价单
昨日长沙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保险公司与光大旅行社只是长期合作关系,并非委托代理关系。”保险公司代理律师在庭审过程中反复强调,光大旅行社与李芳签订的保险合同不合法,不具有法律效力。“因为存在大量的潜在客户,我们总是向旅行社提供大量的空白保险单。但这仅是一种要约邀请。”
上诉人对这份加盖了太平洋保险公司公章的保险单上的“湖南旅游保险团购报价”字样中的“团购报价”多次引用,坚持辩称该份保险单仅仅是一份报价单,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上面写有"湖南旅游保险团购报价"字样,是一种报价单。”投保单竟然是“报价单”?此话一出,旁听席上的观众嘘声一片。
李芳的律师称,“旅行社持有加盖公章的投保单,与李芳签订保险合同。本案投保单完全不同于普通的报价单,显然投保单上有保险险种、保险期限、赔偿限额等,具备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是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保险单。”
最终,法庭做出了二审判决:驳回上诉人太平洋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