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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0/7/15 2:18:27 点击:5870 |
浙江游客李某在北京一酒店坠楼身亡,事发后,保险公司以李某并非死于“意外事故”为由,拒绝赔偿。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一中院以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原则作解释,支持了李某亲属的诉求,终审判令保险公司赔偿李某亲属25万。
2008年4月28日,李某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书,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北京、天津7日游。旅行社为李某购买了个人旅游意外伤害保险。2008年5月20日,李某夫妻跟随旅行团到京,被安排入住丰台区一商务酒店4层。当日凌晨5点左右,李某家人发现李某从酒店四楼跌落死亡。警方出具关于李某死亡的调查结论,该人系高坠致颅脑损伤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
保险公司认为,李某亲属未能提供证明李某死于意外事件的直接证据,因此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一中院认为,《保险法》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现双方当事人对意外伤害含义的理解产生分歧,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并且保险公司亦未能举证证明李某的死亡系其自身故意或过失所致,故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赔偿金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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