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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万存款变保单 阳光人寿遭投诉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2/9/6 13:17:32  点击:3135

保险公司代签日期犹豫期缩水

  近日,东莞的廖小姐投诉称,自己的“被保险”经历是纯属误导,签合同后不足一个星期提出退保就超犹豫期,原来日期是别人提早签好的,此后阳光人寿也无回访电话。据笔者致电阳光人寿获悉,廖小姐的保单为其保险代理公司广东神华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所售,目前已约双方面谈处理此案。

事件回放

银行存款“被保险”

  2010年9月,廖小姐在东莞市长安镇沃尔玛对面的建设银行存钱,银行的邓小姐劝说称,“不如把钱放在这个新开账号里,虽然没有显示金额,实际上本金还在,利息和其它的收入却非常划算。”廖小姐听后以为是银行的理财产品,每年一万也不多,便答应了。据廖小姐回忆,自己记得非常清楚,当时对方并没明确告知是买保险,倒是催促自己在相关资料上签名。

  大概半个月后,廖小姐签名时才发现,那根本不是银行的理财产品,而是阳光人寿的保险,自己的钱不是存在银行,而是买了保险,但廖小姐觉得“还是算了吧”,便签了名。两天后,她跟家人说起被保险一事。家人听后坚决反对,并称,“银行和阳光人寿存在严重的骗保行为,不能让他们骗下去,不但要把保费退回来,还要找个合理的说法!”

  然而,当第二天廖小姐找到邓小姐提出退保的时候,邓小姐告诉她,10天的退保期限己过,如果还坚持退保会损失很大,保险公司只退还很小一部分保费。廖小姐不信,自己签合同不足一个星期,怎会超过10天?但翻开合同一看,廖小姐发现里面的日期确实已超过10天,白纸黑字,自己有口也说不清。

当事人

数次投诉无果仍不罢休

  廖小姐告诉笔者,当邓小姐拿合同让自己签时,合同中包括让自己签名的日期都是已经写好的。合同中对方签的名是吴波,日期的字迹跟其字迹相同,但根本不是自己签名当天的日期,而是“吴波”签名的日期,所以自己退保的时候才会过了犹豫期。但吴波是谁,她说这个人自始至终都没有出现过,也不知道他是何时签的名。记忆中事后也没有接到过回访电话。

  廖小姐告诉笔者,去年去该银行提出退保,其银行工作人员称,退保会损失很大,相反不退的话,收益大。当廖小姐问及有多少收益,工作人员却含糊其辞。本月17日,她去阳光保险长安分公司讨说法,但里面的工作人员告诉廖小姐,她这个属于从银行买的保险,是银保,不属于个险,所以应该找银行。

  投诉无果的廖小姐只好投诉,小廖还向笔者表示,“被欺骗和金钱的损失,我都要讨回来的,而且决不罢休。”截至发稿前,据廖小姐称,广东神华保险代理公司已约廖小姐面谈。但廖小姐告诉笔者,神华代理方面的秦小姐声称,领导来了,处理结果都差不多。“她的意思是让我不要抱太多希望。”廖小姐气愤道。

阳光人寿回应

会妥善处理

  对此,笔者联系阳光人寿广东分公司,据客服李小姐称,此案为神华保险代理公司所售产品,此案已经反馈到神华代理方面,对方也反馈已经约廖小姐本周三面谈。稍后,负责宣传的何先生联系笔者称,他们将会尽快妥善处理此案,并表示,已经有工作人员联系神华代理和廖小姐本周三到阳光人寿面谈,如果是代理公司的责任,将退还廖小姐全额保费,损失由代理公司承担。

律师观点

损失或由销售人员承担

  广东保险律师网首席律师、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健一表示,储户存款受银行工作人员“忽悠”而“被保险”,属于典型的保险销售误导行为。

  银监会在2010年就已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在开展代理保险业务时,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产品混淆销售。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这种销售误导对于储户来说,可以视为“重大误解”,储户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不过,本案中投保人第二次签名的时候,已经明知是保险而非银行理财产品,但仍然签名,可以认定其已完全清楚合同性质,此时已不存在重大误解,保险合同应具有法律效力。

  关于代签日期而导致犹豫期缩水的问题,保险专业律师刘健一认为,这实际上是限制了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力,这对投保人来说是不公平的。由于超过犹豫期退保通常要扣除佣金和手续费而只退还现金价值,对于被扣除的费用,应由该银行的保险销售人员承担。

链接:

广东保监局

涉嫌误导行为,见一个打击一个

  广东保监局人身保险监管处处长刘云海曾透露,保监会,广东保监局还没有定性“销售误导”,这个不是官方的名词,而是民间的名词。如何定规则,定制度,查处销售误导是个世界性难题。因为涉及到销售者、消费者,缺乏录音录像等素材,进行明确的认证比较难。目前中国保监会、广东保监局还没有对销售误导进行定性,但广东保监局将对涉嫌误导行为进行严打,见一个打击一个。

(西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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