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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瓦斯事故 保险公司拒赔被告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2/9/6 21:33:29  点击:5841
  8月17日上午,云南省高级人民在楚雄市人民法院公开终审了双柏县麻栗树煤矿一碗水矿井(简称一碗水矿井)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楚雄支公司(简称财保楚雄支公司)的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这是一起典型的保险合同纠纷,保险公司因免责条款,拒绝赔付。省高院当庭作出终审判决:由保险公司判决当日支付合同约定保险金99.9万元。

  事情起因

  煤矿老板花了8.4万元,为矿工集体购买了雇主责任保险。没想到在一次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中,11名矿工全部遇难。购买保险很容易,向保险公司索赔却很难。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却凭免责条款拒绝赔偿。面对保险公司的“霸王条款”,煤老板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赔220万元。

  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大庄乡麻栗树煤矿,成立于2005年,系个人独资企业,下辖岩子头矿井和一碗水矿井。由于煤炭开采属于高危行业,安全事故相对突出,为矿工或者雇主购买相关保险,属于国家对煤矿安全生产中的一项强制要求。

  2006年,楚雄煤炭协会与财保楚雄支公司签订《保险合作协议》,约定楚雄州内合法的煤炭生产企业以楚雄煤炭协会为主体联合投保雇主责任险。2009年1月13日,楚雄煤炭协会下发通知,要求各会员单位投保雇主责任险。2009年2月26日,楚雄煤炭协会以被保险人的身份,与财保楚雄支公司签了《雇主责任保险单》,同年4月13日,双柏县麻栗树煤矿岩子头矿井和一碗水矿,分别向财保楚雄支公司交纳了8.4万元保费。

  2009年12月28日,麻栗树煤矿岩子头矿井发生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井下工作的杨某等11名矿工不幸遇难,直接经济损失831.67万元。事故发生后,云南煤炭安全监察局作出事故直接原因技术鉴定报告,认为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煤矿没有按照规定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工人违规放炮,诱发煤与瓦斯突出。

  事故发生后,岩子头矿井吊销营业执照。随后,工商营业执照也被变更为一碗水矿井。岩子头矿井被关闭后,人员、资产、债权债务也全部统一以一碗水矿井的名义对外了结。

  按照相关保险合同约定,一碗水矿井向财保楚雄支公司提出保险索赔,但是保险公司却凭“免责条款”拒赔。最大的理由是:安全事故是煤矿方造成的,属于保险免责条款内容,保险公司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在多次与保险公司协商未果后,董某聘请律师,一纸诉状将财保楚雄支公司告上了楚雄州中院,请求财保楚雄支公司给付一碗水矿井雇主责任险赔偿金额220万元。

  一审:免责告知程序有瑕疵判赔70万

  保险公司代理人在庭上辩称,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煤矿没有严格按照规定采取安全措施,煤矿的行为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及操作规程,客观上也加大了保险公司的赔付风险,对矿难的发生具有过错,按照免责条款规定,“我们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免责条款不是让我们找的,是让你们明确说明的。”法庭上,矿井代理律师说:我们并不清楚“免责条款”。因为在签订合同后,并没有看到过责任条款,财保楚雄支公司也没有向煤矿方说明免责条款所规定的内容,根据保险法规定,免责条款并不产生法律效力。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相关部门的技术鉴定报告,可以认定该事故性质为责任事故,事故的发生既有煤层具有潜在突出危险性的原因,也有煤矿未按规定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的原因。但是,财保楚雄支公司在保险合同签订的告知程序上,存在一定程度的瑕疵,保险公司应该在承保的范围内,对一碗水矿井适当给予赔付。

  楚雄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由财保楚雄支公司赔偿一碗水矿井保险费70万元。
 
  焦点:免责条款明确说明才具法律效力

  一审宣判后,一碗水矿井不服向云南省高院提起上诉,主要理由是财保楚雄支公司除了交给一碗水矿井两张保险费发票外,未给过投保人一碗水矿井任何保险凭证,包括保险单和保险条款,更不可能针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向一碗水矿井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二审法庭上,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对投保人明确解释过免责条款。在严明的法律面前,保险公司的狡辩没能立住脚。《保险法》中规定,保险合同中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没有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法庭上,而保险公司又坚持自己的解释。“解释一下”这一个看似不重要的举动,却在这场官司中显得尤为重要。

  法院指出,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为保护投保人合法权益,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要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免责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如果没有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法庭上,法官告知,如果保险公司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自己明确解释了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没有法律效率。

  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单上明示告知的内容,仅仅是提醒当事人注意阅读保险条款中关于责任免除的条款,并不能证明他们对内容、概念以及法律后果等内容向矿方作出解释。

  终审:未尽免责条款说明判赔99.9万

  按照合同上规定,保险公司确实不负赔偿责任。“但是这些免责条款我根本就不清楚,保险公司也没有跟矿方讲过。”一碗水矿井代理律师认为,保险公司也存在失职的责任。

  随着保险事故的出现,人们开始感觉到,购买保险很容易,向保险公司索赔却很难,保险公司总是以各种理由免除、减少其赔付保险金的责任。而且,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一直广受诟病,格式条款使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处于“弱势”。近年来,全国多家法院均将“无责不赔,次责少赔,全责全赔”的保险霸王条款宣判为“无效”。

  8月17日,省高院审理后认为,财保楚雄支公司未履行免责条款说明义务,存在保险合同签订上程序瑕疵,免责条款不能产生法律,应该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投保人赔偿费用。根据双方协商,法院当庭做出宣判:判决当日,由财保楚雄支公司一次性支付给投保人一碗水矿井99.9万保险费。

  审判延伸

  8月17日下午,由云南省保监会组织云南省高院、楚雄州中院、楚雄市法院三家法院的民事审判人员,与楚雄当地的18家保险公司代表进行了座谈,对保险行业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沟通和交流。针对保险合同存在的一些瑕疵问题,云南省高院通过调研以及与云南省保监会沟通交流,确定将原来隐藏、散见于保险合同各个条文中的免责条款,统一在“声明栏”中单独列出,以该种方式引起投保人的注意。

  根据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位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据介绍,大多数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并不知道该条法律规定的存在,在签订合同时也比较随意,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字迹细密,免责条款散见于保险合同的各个条文中,投保人往往不会注意,更不知道保险公司对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要尽到明确说明义务,即保险公司应明确告知投保人,该保险合同签订后发生哪些情形时,保险公司可以免除赔付保险金的责任。如果保险公司未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则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仍应进行赔付。

  云南省高院民二庭庭长张祥说,然而,在各种保险凭证中,记载投保人已知道并理解保险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的“声明栏”格式千差万别,没有统一的样式,人民法院难以认定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投保人在投保时也并不完全知晓自己的签字行为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2011年下半年至今年上半年,云南省高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就深入到全省多个地州法院进行调研,总结归纳了近年来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时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并就一些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与云南省保监会以及各大保险公司进行了沟通和交流,并以达成共识:确定将免责条款的“声明栏”单独列出,以该种方式引起投保人的注意,强调保险公司的明确说明义务,方便投保人了解保险公司的免责事项,确定是否购买保险产品。广大投保人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应当特别注意保险合同重大免责条款,谨慎签字。
 
    云南经济日报 范助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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