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7日上午,云南省高级人民在楚雄市人民法院公开终审了双柏县麻栗树煤矿一碗水矿井(简称一碗水矿井)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楚雄支公司(简称财保楚雄支公司)的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这是一起典型的保险合同纠纷,保险公司因免责条款,拒绝赔付。省高院当庭作出终审判决:由保险公司判决当日支付合同约定保险金99.9万元。
事情起因
煤矿老板花了8.4万元,为矿工集体购买了雇主责任保险。没想到在一次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中,11名矿工全部遇难。购买保险很容易,向保险公司索赔却很难。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却凭免责条款拒绝赔偿。面对保险公司的“霸王条款”,煤老板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赔220万元。
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大庄乡麻栗树煤矿,成立于2005年,系个人独资企业,下辖岩子头矿井和一碗水矿井。由于煤炭开采属于高危行业,安全事故相对突出,为矿工或者雇主购买相关保险,属于国家对煤矿安全生产中的一项强制要求。
2006年,楚雄煤炭协会与财保楚雄支公司签订《保险合作协议》,约定楚雄州内合法的煤炭生产企业以楚雄煤炭协会为主体联合投保雇主责任险。2009年1月13日,楚雄煤炭协会下发通知,要求各会员单位投保雇主责任险。2009年2月26日,楚雄煤炭协会以被保险人的身份,与财保楚雄支公司签了《雇主责任保险单》,同年4月13日,双柏县麻栗树煤矿岩子头矿井和一碗水矿,分别向财保楚雄支公司交纳了8.4万元保费。
2009年12月28日,麻栗树煤矿岩子头矿井发生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井下工作的杨某等11名矿工不幸遇难,直接经济损失831.67万元。事故发生后,云南煤炭安全监察局作出事故直接原因技术鉴定报告,认为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煤矿没有按照规定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工人违规放炮,诱发煤与瓦斯突出。
事故发生后,岩子头矿井吊销营业执照。随后,工商营业执照也被变更为一碗水矿井。岩子头矿井被关闭后,人员、资产、债权债务也全部统一以一碗水矿井的名义对外了结。
按照相关保险合同约定,一碗水矿井向财保楚雄支公司提出保险索赔,但是保险公司却凭“免责条款”拒赔。最大的理由是:安全事故是煤矿方造成的,属于保险免责条款内容,保险公司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在多次与保险公司协商未果后,董某聘请律师,一纸诉状将财保楚雄支公司告上了楚雄州中院,请求财保楚雄支公司给付一碗水矿井雇主责任险赔偿金额220万元。
一审:免责告知程序有瑕疵判赔70万
保险公司代理人在庭上辩称,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煤矿没有严格按照规定采取安全措施,煤矿的行为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及操作规程,客观上也加大了保险公司的赔付风险,对矿难的发生具有过错,按照免责条款规定,“我们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免责条款不是让我们找的,是让你们明确说明的。”法庭上,矿井代理律师说:我们并不清楚“免责条款”。因为在签订合同后,并没有看到过责任条款,财保楚雄支公司也没有向煤矿方说明免责条款所规定的内容,根据保险法规定,免责条款并不产生法律效力。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相关部门的技术鉴定报告,可以认定该事故性质为责任事故,事故的发生既有煤层具有潜在突出危险性的原因,也有煤矿未按规定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的原因。但是,财保楚雄支公司在保险合同签订的告知程序上,存在一定程度的瑕疵,保险公司应该在承保的范围内,对一碗水矿井适当给予赔付。
楚雄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由财保楚雄支公司赔偿一碗水矿井保险费7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