渑池县某卫生所在药品批发公司批量进药时,被药品批发公司赠送了一份保险合同。然而,在一起医疗事故后,卫生所依据这份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遭遇拒赔。
这份赠送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到底该不该赔付呢?近日,三门峡中院调解了这起纠纷,保险公司承担了赔偿责任。这起纠纷对保险公司和众多投保人也是一个提醒。
2009年4月,渑池县某卫生所在批量进药时,某医药公司赠送其一份医疗责任保险。2009年8月,卫生所在给患者治疗过程中,因出现医疗过失,造成患者抢救无效死亡。该卫生所向保险公司报告了医疗事故,保险公司也指派专职人员到事发处进行现场检验,勘查。该事故经当地政府调解,卫生所赔偿患者亲属4.6万元。后该卫生所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遭拒,故诉至法院。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该卫生所持有的保险合同虽是赠送的,但是赠送保险不是零保费,而是由活动单位支付相关保费,它的效力应和普通保险的效力一样。所以该卫生所收到赠送的医疗责任保险合同,应视为该卫生所与保险公司签订了医疗责任保险合同。该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应受到法律保护。据此,二审法官促使当事双方当庭达成和解,保险公司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使纠纷得到圆满解决。